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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彰化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演字第1100379119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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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五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 0980240208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 1010325913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彰化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暫行管理辦法;新名稱:彰化
  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辦法)
3.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彰化縣政府府授文演字第1100379119號函發布「彰化縣政府辦理街頭藝人申請登記作業管理要點」,原「彰化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辦法」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