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五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 0980240208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 1010325913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彰化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暫行管理辦法;新名稱:彰化
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辦法)
3.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彰化縣政府府授文演字第1100379119號函發布「彰化縣政府辦理街頭藝人申請登記作業管理要點」,原「彰化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辦法」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