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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30 06: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立國民中小學校園空餘空間活化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140201174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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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彰化縣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
    校)妥善運用餘裕空間,規劃多元用途以提升教育品質、整合資源及
    有效活化利用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空餘空間,指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核算後超出
    基準之空間。
三、學校辦理空餘空間活化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受教權益:空餘空間活化應以教學為優先,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
(二)保障校園安全:校舍開放使用應以校園安全為首要,並以完成集中
      配置、安全無虞且具有使用執照之建物,作為優先活化標的。
(三)彰顯公共利益:應符合全縣性及區域性教育發展需求,另秉持弱勢
      人文關懷,積極考量滿足其需求,且以具公益性、公共性之用途者
      為限。
(四)兼顧多元需求:考量校園學習活動與活化利用方案之人員及活動屬
      性之不同,妥適規劃出入動線及活動空間,避免彼此干擾。
(五)落實使用付費:秉持使用者付費為原則,空餘空間活化利用應計收
      使用費及水、電費等相關費用。
四、學校辦理空餘空間活化利用,其辦理範圍如下:
(一)教保服務機構:供非營利幼兒園、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教保服
      務中心使用。
(二)實驗教育機構:供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或委託
      私人辦理實驗教育使用。

(三)社會教育機構:供社會教育館、親子中心、樂齡中心、新移民學習
      中心、圖書館、科學教育館或科學類博物館、兒童及青少年育樂場
      館、童軍園地、生態園區、示範農場、部落語言及文化傳承中心及
      其他具社會教育功能之機構使用。

(四)社區大學。
(五)休閒運動設施:供健身房、體適能中心、樂活運動站、游泳池及其
      他增進身體健康之活動場館使用。

(六)社會福利設施:供托嬰中心、老人日間照顧、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
      機構、兒童與少年之托育、早期療育、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及其他
      社會福利場所使用。

(七)觀光服務設施:供觀光文化園區、紀念公園、旅客服務中心、露營
      區及其他觀光服務設施所需場所使用。

(八)藝文展演場所:供藝文展覽、藝術家工作室、藝術館、音樂館、藝
      術中心、表演場館、生活美學館、文化類博物館或展覽場館、文化
      中心及其他推廣藝術教育或具文化功能之場所使用。

(九)產業發展機構:供青年創業籌備處、文創產業籌備處、科技研發中
      心及職業技能教育推廣場所使用。

(十)社區集會場所:供災害避難收容場所、社區公園與各鄉(鎮、市、
      區)公所有關之村(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使用。

(十一)一般辦公處所:供政府機關(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民間
         機構所需辦公或存放檔案之場所使用。

(十二)校外宿舍:供鄰近各級學校所需宿舍使用。
(十三)校內非教學目的設施:供合作社、哺乳室、校內宿舍、行政及相
        關用途所需場所使用。

(十四)其他:配合本府重大政策、社會發展及社區需求,提供公益或公
        共服務用途所需場所使用。
五、學校應每年依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核算教學空間、服務教學空間、行
    政空間及其他空間,並視需要辦理不定期之清查及檢討。
六、學校應透過定期檢視、集中配置、評估用途等歷程,妥適運用空餘空
    間,發揮最大教育經濟效益,其實施之方式如下﹕
(一)定期檢視校園空間活化利用情形、建立耐震評估及建(使)照資料
      等建物履歷、更新空餘空間資料庫,並落實空餘空間數量清查、辦
      理集中配置、說明未來規劃及研擬配置進度。
(二)配合次學年度班級數及教師員額數之核定、年度修建工程規劃案等
      ,通盤檢視並調整校舍空間配置。
(三)籌組校園空餘空間活化小組(以下簡稱活化小組),在不影響教學
      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依據可釋放空間條件,主動評估可供以教育
      性質為目的之多元活化利用方式,並統籌辦理研擬活化方案、辦理
      會勘及審核申請等各項活化利用事宜。
七、學校辦理空餘空間活化,應先透過會勘場地確認需求、多元參與凝聚
    共識後辦理。其實施流程說明如下:
(一)學校經活化小組自主規劃之活化方案,專案報送本府核定後確實執
      行,並陳報執行成果。
(二)學校接獲其他單位提出之租(借)用申請,應召集活化小組會同需
      求單位辦理會勘並審核申請書;基於公共利益需求與配合本府重大
      政策及社區發展,由本府相關局處引薦媒合之租(借)用活化方案
      ,除依前開程序辦理會勘及審核外,並視需要由本府相關局處會同
      學校專案辦理。
(三)學校空餘空間之租(借)用及收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1.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2.彰化縣縣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3.彰化縣所屬各級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4.學校自主訂定之場地租借申請作業規範、收費標準。
八、為有效整合資源及共同規劃多元用途,學校辦理空餘空間多元活化,
    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並由本府辦理獎懲:
(一)每年確實填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管理系統」校舍空間配置填
      報學校校舍空間數量,以利本府掌握學校校舍空餘空間使用情形並
      辦理清查作業。
(二)因應學校填報前開系統,倘有空餘空間由本府所成立之專案小組(
      如附表一),秘書長以上層級擔任召集人召開會議,以橫向聯繫相
      關主管(局)處共同推動多元運用。

(三)釋出空餘空間,提供作為落實本府教育政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及
      配合本府重大政策、社會發展及社區需求等多元活化用途,積極配
      合或績效顯著,本府辦理敘獎。

(四)有空餘空間隱匿不報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空餘空間多元活化
      ,本府將予以檢討責任。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