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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彰化縣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 校)妥善運用餘裕空間,規劃多元用途以提升教育品質、整合資源及 有效活化利用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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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空餘空間,指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核算後超出 基準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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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辦理空餘空間活化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受教權益:空餘空間活化應以教學為優先,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 (二)保障校園安全:校舍開放使用應以校園安全為首要,並以完成集中 配置、安全無虞且具有使用執照之建物,作為優先活化標的。 (三)彰顯公共利益:應符合全縣性及區域性教育發展需求,另秉持弱勢 人文關懷,積極考量滿足其需求,且以具公益性、公共性之用途者 為限。 (四)兼顧多元需求:考量校園學習活動與活化利用方案之人員及活動屬 性之不同,妥適規劃出入動線及活動空間,避免彼此干擾。 (五)落實使用付費:秉持使用者付費為原則,空餘空間活化利用應計收 使用費及水、電費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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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辦理空餘空間活化利用,應以配合本府重大政策為優先,其辦理 範圍如下: (一)幼兒教育:如公私立、非營利幼兒園及幼托機構等。 (二)社會教育機構:如社區大學、圖書館、科學教育館、童軍場所等。 (三)配合教育政策或計畫設置相關資源中心或機構:如新移民學習中心 、樂齡學習中心、成人教育中心、終身學習中心、社區多功能學習 中心、語文資料中心、教育志工中心、樂活運動站、偏鄉學校數位 機會中心、能(資)源或環境教育中心、教師研習中心、特教資源 中心、技藝教育中心、增置特色教室、理念學校、中途學校等。 (四)課後輔導、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或協助弱勢者之教育用途。 (五)藝文教育及文化機構:如短期藝文展演、藝術工作室、藝術館、音 樂館、文物陳列室、表演場館等。 (六)社會福利設施:如公私立立案社會福利機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長青健康活力補給站、老人日間照顧中心、老人福利中心、身心障 礙日間服務中心等。 (七)實驗教育: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或其他有 關本項用途者。 (八)社區集會場所:如社區活動中心、村(里)民集會所、避難中心, 或其他有關本項用途者。 (九)政府行政機關場所:如檔案室、辦公室、網路中心、會議室、服務 中心、不具危險性物品之儲藏室,或其他有關本項用途者。 (十)其他經本府核准具教育性、公益性或公共性相關用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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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應每年依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核算教學空間、服務教學空間、行 政空間及其他空間,並視需要辦理不定期之清查及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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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應透過定期檢視、集中配置、評估用途等歷程,妥適運用空餘空 間,發揮最大教育經濟效益,其實施之方式如下﹕ (一)定期檢視校園空間活化利用情形、建立耐震評估及建(使)照資料 等建物履歷、更新空餘空間資料庫,並落實空餘空間數量清查、辦 理集中配置、說明未來規劃及研擬配置進度。 (二)配合次學年度班級數及教師員額數之核定、年度修建工程規劃案等 ,通盤檢視並調整校舍空間配置。 (三)籌組校園空餘空間活化小組(以下簡稱活化小組),在不影響教學 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依據可釋放空間條件,主動評估可供以教育 性質為目的之多元活化利用方式,並統籌辦理研擬活化方案、辦理 會勘及審核申請等各項活化利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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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辦理空餘空間活化,應先透過會勘場地確認需求、多元參與凝聚 共識後辦理。其實施流程說明如下: (一)學校經活化小組自主規劃之活化方案,專案報送本府核定後確實執 行,並陳報執行成果。 (二)學校接獲其他單位提出之租(借)用申請,應召集活化小組會同需 求單位辦理會勘並審核申請書;基於公共利益需求與配合本府重大 政策及社區發展,由本府相關局處引薦媒合之租(借)用活化方案 ,除依前開程序辦理會勘及審核外,並視需要由本府相關局處會同 學校專案辦理。 (三)學校空餘空間之租(借)用及收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1.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2.彰化縣縣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3.彰化縣所屬各級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4.學校自主訂定之場地租借申請作業規範、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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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辦理空餘空間多元活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辦理獎懲: (一)釋出空餘空間,提供作為落實本府教育政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及 配合本府重大政策、社會發展及社區需求等多元活化用途,積極配 合或績效顯著,本府辦理敘獎。 (二)有空餘空間隱匿不報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空餘空間多元活化 ,本府將予以檢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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