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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2: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立國民中小學校園空餘空間活化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050107994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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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彰化縣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
    校)妥善運用餘裕空間,規劃多元用途以提升教育品質、整合資源及
    有效活化利用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空餘空間,指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核算後超出
    基準之空間。
三、學校辦理空餘空間活化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受教權益:空餘空間活化應以教學為優先,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
(二)保障校園安全:校舍開放使用應以校園安全為首要,並以完成集中
      配置、安全無虞且具有使用執照之建物,作為優先活化標的。
(三)彰顯公共利益:應符合全縣性及區域性教育發展需求,另秉持弱勢
      人文關懷,積極考量滿足其需求,且以具公益性、公共性之用途者
      為限。
(四)兼顧多元需求:考量校園學習活動與活化利用方案之人員及活動屬
      性之不同,妥適規劃出入動線及活動空間,避免彼此干擾。
(五)落實使用付費:秉持使用者付費為原則,空餘空間活化利用應計收
      使用費及水、電費等相關費用。
四、學校辦理空餘空間活化利用,應以配合本府重大政策為優先,其辦理
    範圍如下:
(一)幼兒教育:如公私立、非營利幼兒園及幼托機構等。
(二)社會教育機構:如社區大學、圖書館、科學教育館、童軍場所等。
(三)配合教育政策或計畫設置相關資源中心或機構:如新移民學習中心
      、樂齡學習中心、成人教育中心、終身學習中心、社區多功能學習
      中心、語文資料中心、教育志工中心、樂活運動站、偏鄉學校數位
      機會中心、能(資)源或環境教育中心、教師研習中心、特教資源
      中心、技藝教育中心、增置特色教室、理念學校、中途學校等。
(四)課後輔導、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或協助弱勢者之教育用途。
(五)藝文教育及文化機構:如短期藝文展演、藝術工作室、藝術館、音
      樂館、文物陳列室、表演場館等。
(六)社會福利設施:如公私立立案社會福利機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長青健康活力補給站、老人日間照顧中心、老人福利中心、身心障
      礙日間服務中心等。
(七)實驗教育: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或其他有
      關本項用途者。
(八)社區集會場所:如社區活動中心、村(里)民集會所、避難中心,
      或其他有關本項用途者。
(九)政府行政機關場所:如檔案室、辦公室、網路中心、會議室、服務
      中心、不具危險性物品之儲藏室,或其他有關本項用途者。
(十)其他經本府核准具教育性、公益性或公共性相關用途者。
五、學校應每年依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核算教學空間、服務教學空間、行
    政空間及其他空間,並視需要辦理不定期之清查及檢討。
六、學校應透過定期檢視、集中配置、評估用途等歷程,妥適運用空餘空
    間,發揮最大教育經濟效益,其實施之方式如下﹕
(一)定期檢視校園空間活化利用情形、建立耐震評估及建(使)照資料
      等建物履歷、更新空餘空間資料庫,並落實空餘空間數量清查、辦
      理集中配置、說明未來規劃及研擬配置進度。
(二)配合次學年度班級數及教師員額數之核定、年度修建工程規劃案等
      ,通盤檢視並調整校舍空間配置。
(三)籌組校園空餘空間活化小組(以下簡稱活化小組),在不影響教學
      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依據可釋放空間條件,主動評估可供以教育
      性質為目的之多元活化利用方式,並統籌辦理研擬活化方案、辦理
      會勘及審核申請等各項活化利用事宜。
七、學校辦理空餘空間活化,應先透過會勘場地確認需求、多元參與凝聚
    共識後辦理。其實施流程說明如下:
(一)學校經活化小組自主規劃之活化方案,專案報送本府核定後確實執
      行,並陳報執行成果。
(二)學校接獲其他單位提出之租(借)用申請,應召集活化小組會同需
      求單位辦理會勘並審核申請書;基於公共利益需求與配合本府重大
      政策及社區發展,由本府相關局處引薦媒合之租(借)用活化方案
      ,除依前開程序辦理會勘及審核外,並視需要由本府相關局處會同
      學校專案辦理。
(三)學校空餘空間之租(借)用及收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1.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2.彰化縣縣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3.彰化縣所屬各級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4.學校自主訂定之場地租借申請作業規範、收費標準。
八、學校辦理空餘空間多元活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辦理獎懲:
(一)釋出空餘空間,提供作為落實本府教育政策、發展學校特色課程及
      配合本府重大政策、社會發展及社區需求等多元活化用途,積極配
      合或績效顯著,本府辦理敘獎。
(二)有空餘空間隱匿不報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空餘空間多元活化
      ,本府將予以檢討責任。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