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89年10月12日八九彰府人一字第194174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93年4月20日府人一字第0930074355A號令修正第4條、第5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條文
3.中華民國93年7月21日府人一字第0930139757A號令修正第4條、第5條及第14條條文
4.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府人一字第0970072851號令修正第4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14條條文,並自97年1月23日施行
5.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府人一字第0990112184號令修正第6條至第8條及第14條條文,並自99年5月1日施行
6.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府人企字第0990345471號令修正第5條及第14條條文,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
7.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府人企字第1000202097號令修正第9條及第14條條文,並自100年6月1日施行
8.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府人企字第1070245653號令修正第5條及第14條條文,並自107年6月1日施行
9.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府人企字第1120060186號令修正本規程,並自112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