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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消防局組織規程(1120301修正)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120060186號令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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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程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彰化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本府,依法辦理預 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等事項。
第3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 不能代理時,由秘書代理。
第4條
本局設下列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災害預防科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 防法案件處理、防災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及防火管理人之管理與組訓事項。
二 災害搶救科 火災災害搶救與緊急應變策劃及其他特種 災害配合搶救事宜、消防水源管理與運用、水上安全宣導與災害應變處理、義勇消防人員及民間救難組織之整合、訓練、運用事項。
三 災害管理科 災害防救體系及相關業務之策劃與推動、災難事故應變處理、颱風與地震災害防災宣導、防救災資源建立、整合、運用事項。
四 緊急救護科 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助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 教育訓練科 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訓練課 程教材、教具之編撰、策劃與執行事項。
六 火災調查科 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發事項。
七 救災救護指揮科 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及各項救災救護服務成果統計與資訊業務處理事項。
八 行政科 研考、文書、公關、法制、印信、採購、財產 管理及事務管理事項。
前項各科執掌內容,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八條之規定調整之。
第5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大隊長、副大隊長、技正、專員、場長、科員、技士、分隊長、小隊長、技佐、辦事員、隊員、書記。
前項場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6條
本局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消防大隊四隊至五隊; 大隊下設有分隊、小隊,每一鄉(鎮、市)設一分隊,但人 口密集或轄區遼闊者,得增設分隊、小隊,依法辦理救災、 救護、消防安全檢查、防災防火宣導事項。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7條
本局得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其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8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9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0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11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2條
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13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核定。
第14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