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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訂定本縣都市計劃保護區林地目及非都市土地編定為林業用地之最小面積單位為0.1公頃,禁止再分割。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0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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