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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3: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心理健康促進與自殺防治暨精神疾病防治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醫字第1100363607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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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精神衛生法第十四條、自殺防治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事項,策劃、協調及推動彰化縣心理健康促進與自殺防治工作,設心理健康促進與自殺防治暨精神疾病防治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
本小組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及自殺防治之諮詢事項。
(二)強化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之基礎建設。
(三)協調與整合跨局處之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資源與網絡。
(四)精進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政策之執行成效。
(五)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諮詢事項。
(六)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
(七)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
(八)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事項。
 
三、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另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包含心理衛生及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由縣長聘(派)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
四、
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
五、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一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處理本小組業務。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由縣長就本縣業務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六、
本小組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舉一人為主席。
七、
本小組召開會議得就諮詢事項指定委員、委託有關機關(構)先行調查研究或針對特殊議題或方案,得交付各專家擬定意見送本小組參考後決議。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構)人員、專家或學者列席。
八、
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或病人、病人家屬代表、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或研究費。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