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精神衛生法第十四條、自殺防治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事項,策劃、協調及推動彰化縣心理健康促進與自殺防治工作,設心理健康促進與自殺防治暨精神疾病防治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 |
本小組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及自殺防治之諮詢事項。
(二)強化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之基礎建設。
(三)協調與整合跨局處之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資源與網絡。
(四)精進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政策之執行成效。
(五)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諮詢事項。
(六)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
(七)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
(八)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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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另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包含心理衛生及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由縣長聘(派)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 |
四、 |
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 |
五、 |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一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處理本小組業務。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由縣長就本縣業務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
六、 |
本小組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舉一人為主席。 |
七、 |
本小組召開會議得就諮詢事項指定委員、委託有關機關(構)先行調查研究或針對特殊議題或方案,得交付各專家擬定意見送本小組參考後決議。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構)人員、專家或學者列席。 |
八、 |
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或病人、病人家屬代表、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或研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