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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8: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109年9月10日府社兒少字第1090322040號令修正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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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基準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
    向本府申請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之父、母或監護人(以下簡稱申
    請人)與托育人員所簽訂之托育契約。
(二)依據前款作業要點未向本府申請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之托育契約
    ,僅適用第三點、第七點及第八點。
第3條
收費項目:
(一)應收項目:托育費(含半日托育、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及臨時托育)。
(二)得收項目:副食品費、延長托育費、禮金或禮品。
第4條
收費基準:
(一)
收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二)日間托育:收托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托育十小時。
(三)全日托育:收托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托育二十四小時。
(四)延長托育:延長原定托育時間之托育服務。
第5條
收費金額:
(一)日間托育收費金額:分區訂定為新臺幣一萬三千至一萬四千元。
    1.
彰化市、員林市、二林鎮、北斗鎮及溪州鄉日間托育收費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四千
      元。

    2.和美鎮、鹿港鎮、花壇鄉、大村鄉、埔鹽鄉、伸港鄉、福興鄉、秀水鄉、永靖鄉、田
      中鎮、田尾鄉、社頭鄉、埔心鄉、溪湖鎮、埤頭鄉、竹塘鄉、大城鄉、芳苑鄉、芬園
      鄉、線西鄉及二水鄉,日間托育收費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二)全日托育收費金額:彰化縣全區收費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二萬二千五百元。
(三)日間托育之副食品收費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千元。
(四)全日托育之副食品費或日托如提供三個正餐收費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二千元。
(五)延長托育費用另計。
第6條
托育費用收費金額倘高於本府公告者,其審議原則如下:
(一)
於本基準下達實施前簽訂之托育契約,托育費用收費金額高於公告金額,依原收費額度
    辦理,不受第五點收費金額限制。

(二)於本基準下達實施後簽訂之托育契約,托育費用收費金額高於第五點收費金額,如有特
    殊情形應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本府核備或送彰化縣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本府備查
    或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得調整托育費用收費金額。
第7條
未依規定收取收費項目或金額,其後續處理方式如下:
(一)
托育人員任意收取本府訂定之收退費項目以外之費用,列入應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之規定
    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
    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二)違反收費項目或公告金額並經查證屬實者,應要求調回第三點收費項目或第五點收費金
    額以下,並退還申請人相關差額(檢附申請人領據等佐證資料),且將該名單報送衛生福
    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並公告周知於「全國托育人員登記及管理資訊系統」。
(三)申請人取消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
    及支付作業要點」,托育費用不受第五點收費金額限制。
第8條
退費基準
(一)退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二)退費計算方式:每月托育費x(未托育天數/三十)=退費金額。
(三)托育契約有另行約定者,依托育契約內容退費。
第9條
本基準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