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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0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113年4月25日府社兒少字第1130154719號函修正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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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基準適用對象為居家托育人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者。
三、
收費項目:
(一)應收項目:托育費(含半日托育、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及臨時托育)。
(二)得收項目:副食品費、延長托育費、禮金或禮品。
四、
收費基準:
(一)
收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二)日間托育:收托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托育十小時。
(三)全日托育:收托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托育二十四小時。
(四)延長托育:延長原定托育時間之托育服務。
五、
收費金額:
(一)日間托育收費金額:不分區收費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
(二)全日托育收費金額:不分區收費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二萬三千元。
(三)日間托育之副食品收費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千元。
(四)全日托育之副食品或日托如提供三個正餐收費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二千元。
(五)半日托育、夜間托育及到宅托育服務之托育費,由家長與托育人員於托育服務契約合意訂定;延長托育費用另計。
六、
未依規定收取收費項目或金額,其後續處理方式如下: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辦理。
(二)違反收費項目或公告金額並經查證屬實者,應要求調回第三點收費項目或第五點收費金額以下,並退還申請人相關差額(檢附申請人領據等佐證資料)。
七、
退費基準及爭議處理:
(一)托育費退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三十日計算,按未托育天數比例,退還當月未送托之托育費。托育服務契約有另行
    約定者,依托育服務契約內容退費。

(二)如未由雙方合意訂定托育服務契約或已約定而未履行者,至雙方有爭議協議不成時,得依法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或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八、
本基準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