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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3: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長青字第1100124927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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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本縣
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追繳作業,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社會工作服務處遇原則
(一)本府處理老人保護安置案件時,為協調老人保護個案照顧事宜,應
      於安置日起三週內發文協尋家屬後召開親屬會議,以協調老人照顧
      事宜,並告知雙方之權利、義務等。
 (二)
本府得協助老人保護保護個案取得福利身分或申請相關福利資源。

三、追償費用之計算期間

自受保護安置入住機構第一日起至終止安置日止。
四、追償費用之項目及計算方式
(一)償還費用為本府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醫療及相關費用等,其費用
      依本府保護安置標準計算。

(二)償還義務人提出已取得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判或與確
      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之確實證明者,追繳金額應依該證明之效力予
      以減免。

五、追償費用之減免及償還方式
本府應主動告知償還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減輕或免除保護及安
置所需之費用,並由本府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進行審查
(一)無力一次償還者,若有特殊困難者,依「彰化縣政府受理申請分期
      繳納行政罰鍰及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實施要點」辦理。

(二)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取得民事裁定為「減輕」或「免
      除」扶養義務者。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
      補助者。

(四)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
      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或因其他特殊情形,致
      無力負擔者。

(五)老人對償還義務人有家庭暴力情事或未盡扶養義務者。
(六)其他經本府實地訪視評估以負扶養義務者或受扶養權利者最佳利益
      考量者。
六、追償處分書及移送行政執行注意事項
(一)本府經安置後即計算費用,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
以公文書
      合法送達通知償還義務人於六十日內償還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
      ,除應記載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之事項外,亦應敘明減輕或免
      除費用之申請程序,並教示救濟程序
(二)移送行政執行應注意備齊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正本、原處分書及其
      送達證書影本、償還義務人財稅證明、戶籍資料影本。

七、定期清查欠繳安置費用與債權憑證管理及定期移送再執行
(一)本府對償還義務人欠繳安置費用情形,應每年清查一次,發現無正
      當理由長期欠繳者即應移送行政執行。

(二)本府應每年清理債權憑證,查調償還義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如查
      得財產或所得,應移送再執行。

八、適用範圍
(一)本府審查第五點申請案件時,應注意避免影響償還義務人之基本生
      計,並評估提供適當協助。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減

      免之範圍不限於自法院裁判後之費用,尚得溯及法院裁判前已生之
      保護及安置費用。
(二)本程序生效前之老人保護案件所產生之保護安置費用,亦適用本程
      序之規定。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