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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本縣
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追繳作業,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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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工作服務處遇原則
(一)本府處理老人保護安置案件時,為協調老人保護個案照顧事宜,應
於安置日起三週內發文協尋家屬後召開親屬會議,以協調老人照顧
事宜,並告知雙方之權利、義務等。
(二) 本府得協助老人保護保護個案取得福利身分或申請相關福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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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償費用之計算期間
自受保護安置入住機構第一日起至終止安置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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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追償費用之項目及計算方式
(一)償還費用為本府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醫療及相關費用等,其費用
依本府保護安置標準計算。
(二)償還義務人提出已取得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判或與確
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之確實證明者,追繳金額應依該證明之效力予
以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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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追償費用之減免及償還方式
本府應主動告知償還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減輕或免除保護及安
置所需之費用,並由本府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進行審查:
(一)無力一次償還者,若有特殊困難者,依「彰化縣政府受理申請分期
繳納行政罰鍰及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實施要點」辦理。
(二)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取得民事裁定為「減輕」或「免
除」扶養義務者。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
補助者。
(四)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
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或因其他特殊情形,致
無力負擔者。
(五)老人對償還義務人有家庭暴力情事或未盡扶養義務者。
(六)其他經本府實地訪視評估以負扶養義務者或受扶養權利者最佳利益
考量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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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追償處分書及移送行政執行注意事項
(一)本府經安置後即計算費用,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公文書
合法送達通知償還義務人於六十日內償還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
,除應記載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之事項外,亦應敘明減輕或免
除費用之申請程序,並教示救濟程序。
(二)移送行政執行應注意備齊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正本、原處分書及其
送達證書影本、償還義務人財稅證明、戶籍資料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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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定期清查欠繳安置費用與債權憑證管理及定期移送再執行
(一)本府對償還義務人欠繳安置費用情形,應每年清查一次,發現無正
當理由長期欠繳者即應移送行政執行。
(二)本府應每年清理債權憑證,查調償還義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如查
得財產或所得,應移送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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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適用範圍
(一)本府審查第五點申請案件時,應注意避免影響償還義務人之基本生
計,並評估提供適當協助。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減
免之範圍不限於自法院裁判後之費用,尚得溯及法院裁判前已生之
保護及安置費用。
(二)本程序生效前之老人保護案件所產生之保護安置費用,亦適用本程
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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