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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3: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轄市區公車路線營運審核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運字第1080433043號
法規體系: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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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彰化縣轄市區公車(以下簡稱縣
    轄市區公車)路線新闢、變更及繼續經營之審核作業程序,特訂定本
    原則。
二、縣轄市區公車路線之營運以彰化縣為範圍。
三、縣轄市區公車路線之審核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依本原則辦理。
四、本原則作業程序如下:
(一)由本府規劃新闢營道路線之作業程序如流程圖一。
(二)由本府規劃變更營運路線之作業程序如流程圖二。
(三)由業者自行規劃新闢或變更營運路線之作業程序如流程圖三。
(四)由本府規劃營運路線調整班次之作業程序如流程圖四。
(五)業者配合學校、社區及活動規劃新闢之專車路線,由本府依下列原
      則逕行准駁:
      1.申請業者須依學校、社區或活動主辦單位正式提出之需求內容進
        行路線規劃,且申請業者須有營運路線行經該規劃路線合理服務
        範圍。
      2.學校及社區專車應配合上下學及上下班時段採固定班次發車,活
        動專車則應配合活動時間及預估活動人數規劃營運班距。
      3.專車路線須於車頭及車尾路線名牌標示「專車」字樣,且須依本
        縣轄市區公車收費方式及核定票價收費。
      4.除活動專車得設置臨時站位供參加活動民眾上下車外,其餘專車
        不得設置站牌,且須依核定停靠點上下乘客。
      5.業者申請專車路線應提送申請書表(如附表)。
      6.免費活動專車不在此限。
(七)市區汽車客運 業營運路線,因天災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通行班車時
      ,應敘明原因,並將停駛期間予以公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五、本府規劃新闢營運路線於協調適當業者時,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規劃路線起訖點附近或於合理延駛範圍內設有停車場站。
(二)場站地點應符合規劃路線之營運需求。
(三)所屬公車路線與規劃路線重疊度總和較大之業者宜優先考量。
(四)車輛設備。
(五)營運班距及時間。
(六)補貼款之需求。
(七)平時督考紀錄及服務評鑑結果。
(八)其他足以提昇營運品質事項。
六、業者自行提出之新闢營運路線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行駛路線以直捷為原則。
(二)路線一端必須配置經本府核准之停車場站供車輛調度。
(三)路線應儘量與鐵路幹線或長途客運轉運接駁。
(四)應敘明車輛來源及旅次需求之運量資料。
七、新闢營運路線核准經營之許可年限為五年,且非屬專營許可性質。
八、新闢營運路線自通車日起六個月內不得申請縮減營運班次、營運時間
    或其他足以影響服務品質之營運計畫內容。
九、為加強輸運乘客並提升公車運轉效率,包括任一起訖點之區段運量如
    達該路線總運量百分之六十者,得申請闢駛區間車,由本府逕行准駁
    。
十、路線裁撤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與區間鐵道運輸路線重疊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二)具有其他替代公車路線,且替代路線服務等級較高者。
十一、本府得視縣政推動需要,經提報本府市區汽車客運業審議會同意,
      調整、撤銷或廢止市區汽車客運業之營運路線,並得調整、撤銷或
      設置車站及招呼站位置。
十二、申請繼續經營之路線,其經營服務品質是否符合大眾運輸需要,依
      該路線過去經營實績及繼續經營計畫書分別認定之。過去經營實績
      ,依最近兩年該路線之評鑑成績平均值計算之。繼續經營計畫書,
      其各項內容及權重比照「彰化縣政府規劃新闢市區汽車客運路線公
      開徵求營運業者評選作業要點」所定營運計畫書之內容及權重。
      前項繼續經營計畫書應提送本府市區汽車客運業審議會進行審議、
      評分,其平均值之百分之四十加總過去經營實績之百分之六十,合
      計為該路線之經營服務品質成績。經營服務品質成績未達八十分者
      ,認定為該路線之經營服務品質未符合大眾運輸需要。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