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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7: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藝術教育貢獻獎遴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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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規定,為推薦本縣對藝術教
    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參加教育部評選及表揚,
二、推薦藝術教育貢獻獎之獎項類別:
(一)團體獎項:
      1.績優學校獎: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包括課程與教學、活
        動與啟發、行政與服務、社區推廣等面向)、推動藝術教育相關
        計畫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特色,具有績效之學校。
      2.績優團體獎: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培育藝術教育人才及贊助
        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或學校認可之學生社
        團。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藝術教育之教學(包括創新課程設計、開發教材
        教案、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向)、從事藝術教育研究、
        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奉獻獎: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藝術教育行政規劃、培訓藝
        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術,有具體貢獻者。
      3.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於偏遠地區從事藝術
        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
三、推薦名額:學校推薦各類獎項及其組別,以團體或個人各不超過 2  
    項為原則(並應依優先順序排列)。。
(一)團體獎項:
      1.績優學校獎:
     (1)縣立高中組:1 所。
     (2)縣立國中組:1 所。
     (3)縣立國小組:1 所。
      2.績優團體獎:2 個。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2 名。
      2.活動奉獻獎:2 名。
      3.終身成就獎:2 名。
四、推薦方式:由各縣立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並以書面向教育處推
    薦。
五、申請表件:表件項次內容,請學校(或申請人、單位)確實依下列規
    定填寫,以利彙整及評審:
(一)應填妥申請表,並以書面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
(二)「顯著事蹟」欄,應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三)推薦單位應於「推薦意見」欄加註完整並能突出特點之評語,並備
      妥有關證明書文件及活動照片六張至十張供參,檢附之佐證資料得
      為獎狀、教材教案、書籍、媒體報導、影像資料等。
六、評選指標及其內容,依教育部獎勵藝術教育貢獻評選指標制訂。
七、評選程序:
(一)公告:由本府依當年度「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公告
      遴選作業時間、收件時間、收件地點、收件方式、推薦相關表格及
      資訊(詳如附件,遴選期程依實際公布日期為準),鼓勵各學校踴
      躍推薦績優團體、社團及個人參加徵選。
(二)遴選推薦作業原則:
      1.依「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縣藝術教育貢
        獻獎遴選原則,據以辦理遴選。
      2.辦理遴選時應本審慎客觀原則,必要時得實地查證,切實深入評
        析後,擇優推薦。
      3.本縣推薦至教育部之各獎項及其組別,以團體或個人各不超過 2
        項為原則(並應依優先順序排列)。
      4.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不得重複推薦。
(三)遴選方式:
      1.遴選由本縣教育處聘請藝術教育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
        組成評選小組為之。評選小組由委員 3~5 人組成,其中一人為
        召集人,由教育處指定之(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
      2.各獎項如未達遴選基準者,得以從缺。
      3.遴選評選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遴選獎勵方式:
(一)團體獎項:(第 1  類為績優學校獎-包括:縣立高中、縣立國中
      及縣立國小等 3  組;第 2  類為績優團體獎)
      1.經本府遴選,成績為各類組前 2  名者,由本府推薦參加教育部
        決選。
      2.推薦參加教育部決選者,若能榮獲教育部獎勵,由本府擇期公開
        表揚,頒發獎狀一張,各類組得各敘獎 3  名,每名各記小功乙
        次。
      3.推薦參加教育部決選者,若未能得獎,仍由本府擇期公開表揚,
        頒發獎狀一張,各類組得各敘獎 3  名,每名各記嘉獎貳次。
      4.成績未獲推薦至教育部之其餘優良達入選標準者(由遴選委員評
        審,分數達 80 分以上者)數名,由本府擇期公開表揚,頒發獎
        狀一張,各類組得各敘獎 3  名,每名各記嘉獎乙次。
(二)個人獎項:(教學傑出獎、活動奉獻獎及終身成就獎等 3  類)
      1.經本府遴選,成績為各類前 2  名者,由本府推薦參加教育部決
        選。
      2.推薦參加教育部決選者,若能榮獲教育部獎勵,由本府擇期公開
        表揚,頒發獎狀一張,受獎人員如為本縣教師得記小功乙次。
      3.推薦參加教育部決選者,若未能得獎,仍由本府擇期公開表揚,
        頒發獎狀一張,受獎人員如為本縣教師得記嘉獎貳次。
      4.成績未獲推薦至教育部之其餘優良達入選標準者(由遴選委員評
        審,分數達 80 分以上者)數名,由本府擇期公開表揚,頒發獎
        狀一張,受獎人員如為本縣教師得記嘉獎乙次。
九、附則:
(一)獲頒教育部終身成就獎,每人以一次為限,不得再參加推薦遴選。
(二)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以三年內未曾獲獎者優先。於同年
      度已獲教育部推展社會教育有功表揚者,不得參加。
(三)推薦教育部後,得獎團體及個人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
      題講演或經驗分享,以期推動整體藝術教育之發展。
(四)推薦藝術教育貢獻獎團體及個人之事蹟,應力求普及,深入廣泛,
      藉以切實表揚、積極鼓勵基層推廣藝術教育有功團體和個人,並擴
      大宣導全面推廣藝術教育活動之功效。
(五)各獎項得獎人,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本處查證屬實者,應
      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狀及撤銷敘獎。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