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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規定,為推薦本縣對藝術教 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參加教育部評選及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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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薦藝術教育貢獻獎之獎項類別: (一)團體獎項: 1.績優學校獎: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包括課程與教學、活 動與啟發、行政與服務、社區推廣等面向)、推動藝術教育相關 計畫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特色,具有績效之學校。 2.績優團體獎: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培育藝術教育人才及贊助 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或學校認可之學生社 團。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藝術教育之教學(包括創新課程設計、開發教材 教案、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向)、從事藝術教育研究、 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奉獻獎: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藝術教育行政規劃、培訓藝 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術,有具體貢獻者。 3.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於偏遠地區從事藝術 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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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薦名額:學校推薦各類獎項及其組別,以團體或個人各不超過 2 項為原則(並應依優先順序排列)。。 (一)團體獎項: 1.績優學校獎: (1)縣立高中組:1 所。 (2)縣立國中組:1 所。 (3)縣立國小組:1 所。 2.績優團體獎:2 個。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2 名。 2.活動奉獻獎:2 名。 3.終身成就獎:2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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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薦方式:由各縣立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並以書面向教育處推 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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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表件:表件項次內容,請學校(或申請人、單位)確實依下列規 定填寫,以利彙整及評審: (一)應填妥申請表,並以書面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 (二)「顯著事蹟」欄,應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三)推薦單位應於「推薦意見」欄加註完整並能突出特點之評語,並備 妥有關證明書文件及活動照片六張至十張供參,檢附之佐證資料得 為獎狀、教材教案、書籍、媒體報導、影像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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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選指標及其內容,依教育部獎勵藝術教育貢獻評選指標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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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選程序: (一)公告:由本府依當年度「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公告 遴選作業時間、收件時間、收件地點、收件方式、推薦相關表格及 資訊(詳如附件,遴選期程依實際公布日期為準),鼓勵各學校踴 躍推薦績優團體、社團及個人參加徵選。 (二)遴選推薦作業原則: 1.依「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縣藝術教育貢 獻獎遴選原則,據以辦理遴選。 2.辦理遴選時應本審慎客觀原則,必要時得實地查證,切實深入評 析後,擇優推薦。 3.本縣推薦至教育部之各獎項及其組別,以團體或個人各不超過 2 項為原則(並應依優先順序排列)。 4.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不得重複推薦。 (三)遴選方式: 1.遴選由本縣教育處聘請藝術教育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 組成評選小組為之。評選小組由委員 3~5 人組成,其中一人為 召集人,由教育處指定之(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 2.各獎項如未達遴選基準者,得以從缺。 3.遴選評選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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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遴選獎勵方式: (一)團體獎項:(第 1 類為績優學校獎-包括:縣立高中、縣立國中 及縣立國小等 3 組;第 2 類為績優團體獎) 1.經本府遴選,成績為各類組前 2 名者,由本府推薦參加教育部 決選。 2.推薦參加教育部決選者,若能榮獲教育部獎勵,由本府擇期公開 表揚,頒發獎狀一張,各類組得各敘獎 3 名,每名各記小功乙 次。 3.推薦參加教育部決選者,若未能得獎,仍由本府擇期公開表揚, 頒發獎狀一張,各類組得各敘獎 3 名,每名各記嘉獎貳次。 4.成績未獲推薦至教育部之其餘優良達入選標準者(由遴選委員評 審,分數達 80 分以上者)數名,由本府擇期公開表揚,頒發獎 狀一張,各類組得各敘獎 3 名,每名各記嘉獎乙次。 (二)個人獎項:(教學傑出獎、活動奉獻獎及終身成就獎等 3 類) 1.經本府遴選,成績為各類前 2 名者,由本府推薦參加教育部決 選。 2.推薦參加教育部決選者,若能榮獲教育部獎勵,由本府擇期公開 表揚,頒發獎狀一張,受獎人員如為本縣教師得記小功乙次。 3.推薦參加教育部決選者,若未能得獎,仍由本府擇期公開表揚, 頒發獎狀一張,受獎人員如為本縣教師得記嘉獎貳次。 4.成績未獲推薦至教育部之其餘優良達入選標準者(由遴選委員評 審,分數達 80 分以上者)數名,由本府擇期公開表揚,頒發獎 狀一張,受獎人員如為本縣教師得記嘉獎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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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附則: (一)獲頒教育部終身成就獎,每人以一次為限,不得再參加推薦遴選。 (二)同一類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以三年內未曾獲獎者優先。於同年 度已獲教育部推展社會教育有功表揚者,不得參加。 (三)推薦教育部後,得獎團體及個人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 題講演或經驗分享,以期推動整體藝術教育之發展。 (四)推薦藝術教育貢獻獎團體及個人之事蹟,應力求普及,深入廣泛, 藉以切實表揚、積極鼓勵基層推廣藝術教育有功團體和個人,並擴 大宣導全面推廣藝術教育活動之功效。 (五)各獎項得獎人,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本處查證屬實者,應 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狀及撤銷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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