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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7: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立各級學校職員安置及移撥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120219444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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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少子化之未來趨勢下,為有效運用學校行政人力,並以公平、公正
    、公開原則處理本縣所屬各級學校職員,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員係指學校幹事、組長、書記、護理師(護士)及營養
    師,不含人事人員、會計人員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之未銓
    敘人員。
三、為利超額職員移撥之處理,本縣各鄉鎮市行政區域劃分四大區如下:
(一)第一區:伸港鄉、線西鄉、和美鎮、鹿港鎮、福興鄉、秀水鄉。
(二)第二區:彰化市、花壇鄉、芬園鄉。
(三)第三區:芳苑鄉、二林鎮、埔鹽鄉、溪湖鎮、埔心鄉、大城鄉、竹
      塘鄉、埤頭鄉、北斗鎮、溪州鄉。
(四)第四區:大村鄉、員林市、永靖鄉、社頭鄉、田尾鄉、田中鎮、二
      水鄉。
四、移撥及處理原則:
(一)一般性原則(自願移撥):
      學校如有職員出缺將先徵詢本縣各校職員意願,超額學校職員有意
      願遷調者將優先移撥,若有二人以上皆有意願時,將依績分高低依
      序造冊,由任免權責機關首長圈選核可後移撥。
(二)特殊性原則:(兼顧校務推動及當事人權益,依序採下列方式辦理
      )
      各校職員均無意願依一般性原則移撥時,由超額學校配合提報超額
      職員優先進行同區移撥,同區人力補足後所遺職缺再進行跨區移撥
      。
      1.同區移撥:同區學校職務列等相當職務出缺時逕行移撥。
      2.跨區移撥:跨區學校職務列等相當職務出缺時,徵詢當事人意願
        移撥。
(三)績分計算方式:
      1.學校內資績評比
        超額學校依資績評分表(附件一)計算資績推派一人,資績分數
        最低者由學校提報為超額職員。
      2.學校間資績評比
        各校提報超額職員,縣府將本次資績分數由低至高製作為該學年
        度移撥清冊(附件二)。
      3.配對方式:
        列入當次移撥名單人員,資績分數由高至低依序選填遷調學校(
        附件三),其餘超額人員清冊,於下次學校幹事出缺時,依前項
        原則依序移撥。
(四)超額職員若為身心障礙者,以移撥後不影響原校身心障礙足額進用
      為原則,倘因移撥致原校進用身心障礙不足額時,除身心障礙者自
      願超額移撥外,應以非身心障礙者為超額職員。
(五)超額職員如已登記於當學期結束前自願退休,經當事人切結並函報
      本府核准後,得暫緩移撥;如於當學年度結束前屆齡退休者,亦同
      (附件四)。依前述提出屆臨退休暫緩移撥者,未於提出自願退休
      生效日前申辦退休作業,逕依特殊性原則辦理移撥。
(六)各校超額職員選填志願後,如因延長病假、留職停薪期間或有特殊
      情形無法於期限內移撥者,應專案報本府核辦。
(七)超額職員以移撥同職稱之職務為原則,依本要點移撥人員,一年內
      不得再要求轉調他機關。
五、獎勵:
(一)超額職員主動配合本處理原則,遇出缺學校徵詢時,依一般原則自
      願移撥者,核予嘉獎二次,以資獎勵。
(二)超額職員配合本處理要點,依特殊原則移撥者,核予嘉獎一次,以
      資鼓勵。
(三)超額職員移撥至新學校,當年考績未具考列乙等以下要件者,須考
      列甲等(不列入學校考列甲等名額限制)。
六、懲處:
    超額職員於生效日次日起一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或抗拒移撥,除強制
    移撥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申誡,並得連續處罰之。
七、各校職員員額數將依各學年度班級數決定所置人數,本府將依各校各
    類職員員額數之上限逕予相對控管或調整學校人力,學校可藉由移撥
    或出缺達成控管數,如各校有超過控管員額之職務出缺情形,始得辦
    理人力甄補。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