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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廠商良性競爭,並表揚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優良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及廠商(含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承攬廠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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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工程優質獎分類及獎額如下:
(一)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軌道運輸、區域開發、共同管道、景觀、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二)水利工程類:河川整治、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雨水下水道、污水下水道、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三)建築及設施工程類:公有建築物、污水處理廠、焚化廠、環工設備設施組裝系統、交通控制系統、電業設備及機電系統或相似工程。
(四)文化資產工程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或相似工程。
前項工程分類,得依其工程規模分為二級進行評選:
(一)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
(二)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各工程類別之獎項及獎額為每一類別之每一級別特優一名,優等二名,佳作若干名。
各類獎項、獎額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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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為辦理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事宜,設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召開初選會議,核定評審標準、參選(入圍)工程,並得指定委員辦理實地勘查,及得視需要分組及分工。
(二)實地勘查參選(入圍)工程。
(三)召開決選會議評選得獎工程、獲獎對象及各類工程之各獎項得獎件數。
(四)其他有關評選及獎勵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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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成員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派本府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另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三位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並為本會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縣長自工程施工查核委員專家名單資料庫遴聘查核委員兼任。
(二)本會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一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三)本會得指定委員,辦理實地勘查參選(入圍)工程,並得視工程數量與業務需要分組及分工。
(四)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參與評選,不得代理。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五)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中。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會於完成每屆決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除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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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辦理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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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公共工程優質獎之評選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但因特殊情形,經本府決定停辦、緩辦或採取其他因應措施者,不在此限。
主辦機關於前一年五月一日起至當年四月三十日止施工中或已完工之公共工程,未曾獲公共工程優質獎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主辦機關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推薦者,得參加當年度評選:
(一)經各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之工程。
(二)經主辦機關或各機關工程督導小組認定足堪為本府工程表率。
前項施工中之工程進度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進度落後幅度應於百分之五以下(依契約規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
主辦機關依第二項規定推薦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推薦書、表(如附表一)。
(二)推薦單位聲明書(如附表二)。
(三)廠商自評意見表(如附表三)。
(四)推薦單位自評意見表(如附表四)。
(五)歷次查核紀錄。
(六)工程契約、設計監造服務契約、專案管理契約、統包契約及委託代辦正式函(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
(七)施工計畫(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品質計畫與監造計畫審查紀錄表,及核定之計畫內容影本。
(八)工程內容及成果之簡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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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參加本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
(一)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內,有因職業災害而死亡或因職業災害而住院人員達三人以上。
(二)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ㄧ。
(三)廠商於該工程施工期間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或遭裁處罰鍰累計達下列金額:
1.巨額採購工程: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三十萬元。
3.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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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作業程序及期程如下,並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一)四月份遴聘本會委員。
(二)五月上旬彙整年度(前一年五月一日至當年四月三十日)公共工程經各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之工程。
(三)報名時程為五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下班前(優質獎推薦書一式九份)。
(四)六月份召開本會初選會議,核定評審標準、參選(入圍)工程,並得指定委員辦理實地勘查,及得視需要分組及分工。
(五)七月份赴工地實地勘查參選(入圍)工程、聽取簡報並查閱相關文件紀錄及工程品質、進度。
(六)八月份召開評選委員會決選會議,核定得獎名單。
(七)九月份公告得獎名單。
(八)十月份頒發公共工程優質獎。
前項第四款之初選,由出席委員採書面評分方式審查,擇優錄取參選(入圍)工 程。
第一項第五款之實地勘查及第六款之決選,由出席委員依第一項第四款之評審標準辦理,綜合考量實地勘查審查結果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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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選工程經評選委員評分,其評審總分按分數排序名次,由本會委員視工程之廠商(即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承攬廠商)或主辦機關對品質提升之貢獻度,提出建議獲獎名單,經本會決議並簽報縣長核定後給獎,必要時得從缺。
獲獎廠商及主辦機關之獎勵內容如下:
(一)總平均分數八十三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評定為佳作者,頒發獎狀一幀;總平均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評定為優等者,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總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評定為特優者,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二)獲獎機關得依據相關獎懲規定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其獎勵情形如下:
1.特優:最高核予記大功一次。
2.優等:最高核予記功二次。
3.佳作:最高核予記功一次。
(三)獲得特優、優等或佳作獎之廠商,由本府公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獎勵期間內參加本府各機關之採購,獎勵措施如下:
1.採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之採購,其評選項目「履約績效」項下,「得獎紀錄」列為評審項目單獨列項,其加分方式如下:
(1) 特優者,加三分。
(2) 優等者,加二分。
(3) 佳作者,加一分。
2.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之作業,獎勵期間自頒獎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算二年。前述減收額度為特優、優等得減收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佳作得減收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3.限制性招標之採購,得優先邀請符合該採購資格條件之廠商參與議價或比 價。
獲獎廠商同時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其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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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獲獎廠商參選及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該屆獲獎資格,不再適用本要點所訂之獎勵措施,並自本府公告名單移除,且次屆不得被推薦參加本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
(一)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
(二)廠商所承攬之任一工程,如因可歸責該廠商之事由,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評定查核成績為丙等。
(三)完工前發生死亡職災或因品質不佳發生國家賠償事件。
前項取消獎勵公告日起,廠商不再適用獎勵措施,已與其簽立契約之各機關應通知該廠商於期限內補足原獎勵差額,其不依期限補足者,自其爾後之工程估驗款中扣除,至補足差額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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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辦理本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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