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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文化局典藏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彰文演字第1120002672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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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典藏品之取得、鑑價、減損追償、註銷等事宜,特設置彰化縣文化局典藏審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局得視各典藏類別需要,依彰化縣文化局典藏作業要點第二點辦理典藏品審議。
   (二)典藏品之鑑價。
   (三) 外借之典藏品遺失或損壞時,追償賠償金額之審議。
   (四) 典藏品減損時,註銷、維修之審議。
   (五) 其他相關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本局局長或副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敦聘學者、專家組成。
    本會為任務型委員會,依各典藏類別需要敦聘相關專業委員組成,階段性任務完成後即解散。
    本會視審議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四、本會外聘委員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曾任職於專業學術系所、機構,從事文化研究或教學並對評鑑項目具有鑑賞能力者。
   (二)具有藝術作品、古物保存科學及修護專業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
   (三)具文史專業研究之學者。
   (四)對歷史文物、彰化地方美術史具有研究,並具鑑賞能力之學者。
   (五)其他相關事宜。
 
五、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六、本會外聘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中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經出席委員過半數表決通過,始得作成
    決議。

 
七、本會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對會議內容並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八、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局在年度所列相關費用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