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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典藏品之取得、鑑價、減損追償、註銷等事宜,特設置彰化縣文化局典藏審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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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局得視各典藏類別需要,依彰化縣文化局典藏作業要點第二點辦理典藏品審議。
(二)典藏品之鑑價。
(三) 外借之典藏品遺失或損壞時,追償賠償金額之審議。
(四) 典藏品減損時,註銷、維修之審議。
(五) 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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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本局局長或副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敦聘學者、專家組成。
本會為任務型委員會,依各典藏類別需要敦聘相關專業委員組成,階段性任務完成後即解散。
本會視審議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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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外聘委員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曾任職於專業學術系所、機構,從事文化研究或教學並對評鑑項目具有鑑賞能力者。
(二)具有藝術作品、古物保存科學及修護專業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
(三)具文史專業研究之學者。
(四)對歷史文物、彰化地方美術史具有研究,並具鑑賞能力之學者。
(五)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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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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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外聘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中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經出席委員過半數表決通過,始得作成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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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對會議內容並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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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局在年度所列相關費用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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