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依據「直轄市、縣(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設置要點」,特設置彰
化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範圍如下:
(一)執行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決議有關本會報應辦理
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
(二)研議協辦督導加強下列各項措施:
1、強化組織功能與管考作業事項。
2、規劃改善道路交通工程與設施事項。
3、紓解都市地區停車需求,加強停車管理。
4、強化公路監理與運輸管理事項。
5、加強交通執法事項(規劃交通整理、交通管制措施、取
締 用路人車違規事項)。
6、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事項。
7、加強交通安全宣導事項。
8、加強肇事防制事項。
三、本會報編組如下:
(一)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
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交通處處長兼任,本會報業務由
交通處主辦,簡稱秘書處。
(二)本會報置綜合管考、執法、工程、監理、教育、宣導六個工
作小組,各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相關業務主管單位
首長兼任之,並按期出席會議,各小組成員編制如下:
1、各小組成員:
(1) 工程小組:交通處、工務處、建設處、水利資源處 及 環
保局。
(2) 執法小組:警察局。
(3) 教育小組:教育處、社會處。
(4) 宣傳小組:新聞處、交通處、社會處、警察局及彰 化 監
理站。
(5) 監理小組:彰化監理站。
(6) 綜合與管考小組:計畫處、交通處。
2、各單位兼任小組長:
(1) 兼工程小組長—交通處處長。
(2) 兼監理小組長—彰化監理站站長。
(3) 兼宣傳小組長—新聞處處長。
(4) 兼教育小組長—教育處處長。
(5) 兼執法小組長—警察局局長。
(6) 兼管考小組長—計畫處處長。
(三)本會報並得視業務需要,僱用約聘僱人員二至五人,協助辦
理會報聯繫及文書作業工作。
四、每次會議由召集人親自主持,必要時由副召集人或執行秘書代為主持
;參加會議人員,除本會報各工作小組兼召集人外,並視業務需要,
得邀請轄區有關交通安全教育、公民營運輸、工程、環保、衛生、
工(公)會以及鄉(鎮、市)公所等單位派代表列席。本會報得視業
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為會報顧問列席會議。
五、為推展本縣各項交通安全工作,請教育處提供每月份定期會議輪流提
報交通安全工作簡報之國中、小學。
六、本會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得應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
員會之邀請列席會議並提出轄區交通安全改善工作報告。
七、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亦得召開臨時會議;會報應邀請交
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及有關單位派員列席指
導。
八、為提升會議品質,各單位主管應親自出席,如無法出席時,應指派副
主管或可代為決定工作執行之人員參加,以提升會議效率,本會報並
將不定期檢討各單位出席情形。
九、工作督考:
(一)定期會議提案事項應積極辦理,除重大案件外,一般性列管
提案應於二個月內辦理完成,逾期則權責單位主管應列席報
告辦理進度。
(二)逾三個月未辦理完成之提案由本會報秘書處提出檢討或依嚴
重性簽陳懲處。
(三)其他有關交通安全之工作,未辦理或配合執行之單位,依規
定簽陳懲處。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