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合理標售底價之形成,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 |
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應參考市價查估,並估計其價格日期正常價格。
前項所稱市價,係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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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查估作業程序如下:
(一) 準備有關圖籍。
(二) 蒐集買賣實例。
(三) 查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地價。
(四) 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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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第三點第一款之有關圖籍包括下列事項:
(一) 不動產相關資料、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街道圖、都市計畫圖說、禁限建範圍圖。
(二) 地籍藍晒圖或地籍圖檔。
(三) 其他有關圖籍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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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地價應兼採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或其他適當之估價方法等二種以上方法,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查估之。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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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經所轄地政事務所查估後應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決定查估地價,並填寫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估價報告表(附表),送本府地政處召開專案小組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