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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辦理老人保護個案庇護安置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長青字第1120399157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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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事項,使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老人遭逢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難時,獲得保護及安置,以維護其安全及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設籍本縣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 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
(二)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需予以適當安置者。
(三)經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本處)社工員訪視評估老人有生命、身體或生活陷於困境,需予以適當安置者。
 
本要點之安置機構係指與本縣簽約,並於本縣立案且評鑑為合格以上之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等。
本要點之支付代墊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安置費用:
1.每案每月新臺幣二萬二千元整,不足月部分,依每日費用新臺幣七百三十三元乘以實際進住日數支付。
2.具氣切個案由本府按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撥付,不足月部分,依每日費用新臺幣八百三十三元整乘以實際進住日數支付。
3.個案因住院離開安置機構,期間費用仍予支付代墊,惟安置機構應每日給予住院照顧關懷服務並協助處理出入院等相關事宜,但不得重複申請看護費用。
4.經各縣市政府協助安置者,依當地縣市政府公文通知費用支付代墊。
(二)醫療費用:以醫療、掛號費、診斷書等費用,並檢據實報實銷。
(三)身體健康檢查費用:支付個案為受安置所需之身體健康檢查費,檢據實報實銷。
(四)交通費:支付安置期間個案搭乘救護車費用,檢據實報實銷。
本要點安置個案之資格限制如下:
(一)安置個案如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無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或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無扶養能力,由本府支付庇護安置期間所需安置費、醫療費、身體健康檢查費及交通費用。
(二)安置個案如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之人,先由本府代墊庇護安置期間所需安置費、醫療費、身體健康檢查費及交通費用,另請主責社工員協尋扶養義務人、發函通知扶養義務人、請警察單位協尋家屬、進行家庭訪視或召開協調會議、寄發存證信函、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法律扶助等程序辦理。
(三)安置之必要費用依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標準計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計算返還義務人應返還之費用時,須扣除受安置之老人取得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金額。
本要點之支付代墊費用請款方式如下:
(一)安置機構於次月底前,檢送領款收據、請領清冊及契約書影本,函送本府辦理核撥。安置期間衍生之醫療費用、身體健康檢查及交通費按月核銷時,須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相關正式收據。(如有死亡、離開機構、改列補助資格等異動一併計算)
(二)為配合會計年度核銷,十二月份之費用請款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及請款,如逾會計年度,致款項無法撥付者,受託機構應自行負擔。
(三)經各縣市政府函文通知協助安置者,待安置機構檢附請款公文、安置清冊、請款收據,函送本府辦理核撥。
本要點之經費來源由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