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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本縣火場指揮能力,強化火災搶救效率及安全,發揮整體消防戰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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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權責單位火場任務分工如下:
(一)建設處: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負責火災後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作業。
(二)社會處:災後協助受害者申辦相關災害救助事宜。
(三)環保局:現場災害可能達重大災害程度之虞時,接獲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科通知,應即指派人員至現場負責空氣品質偵測、防範水源污染及災害廢棄物清理工作。
(四)警察局:擔任火場警戒指揮官及火場偵查指揮官。
(五)衛生局:現場災害可能達重大災害程度之虞時,接獲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科通知,應即指派人員至現場依「本縣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處理後續傷患救護事宜。
(六)臺灣電力公司彰化營業處:接獲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科通知,迅速派員至火災現場截斷電源及協助恢復供電工作。
(七)臺灣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第四區管理處(芬園鄉轄內):接獲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科通知,迅速加壓維持火場供水事宜,並視水壓需求再派員現場調整供水。
(八)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接獲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科通知,派員至現場負責截斷瓦斯、漏氣偵測及迅速恢復供氣事宜。
(九)其他:視災情狀況,必要時得由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科通知其他權責機關、單位或團體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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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火場指揮官區分:
(一)火場總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擔任。
(二)火場副總指揮官:由消防局副局長或秘書擔任。
(三)救火指揮官:依情形由轄區消防大隊長、消防分隊長或救災救護指揮科指定人員擔任。
(四)警戒指揮官:由轄區警察分局派員擔任。
(五)偵查指揮官:由轄區警察分局派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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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火場指揮官任務:
(一)火場總指揮官(副總指揮官):
1.成立火場指揮所,統一指揮火場救災、警戒等勤務之執行。
2.依據授權,執行消防法第三十一條「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協助救災」。
3.必要時協調臨近之軍、憲、民間團體或其他有關單位協助救災或維持現場秩序。
(二)救火指揮官:
1.負責指揮人命救助及火災搶救部署任務及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作為。
2.劃定火場警戒區及建立人員裝備管制站。
3.指揮電力、自來水、瓦斯等相關事業單位,配合執行救災。
4.災情回報及請求支援等事宜。
5.視火災規模及災情需要,指派人員擔任分區指揮官。
(三)警戒指揮官
1.指揮火場警戒及維持治安勤務。
2.指揮火場週邊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導勤務。
3.指揮強制疏散警戒區之人車,維護火場秩序。
4.必要時由消防局通知協助保持火場現場完整,以利火場勘查及鑑定。
(四)偵查指揮官:
1.刑案發生,指揮現場勘查工作。
2.指揮火警之刑事偵查工作及火警現場之其他偵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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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火場指揮官得穿戴指揮臂章、背心或其他識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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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
(一)消防局接獲火警報案派遣人車出動,應同時指派適當層級救火指揮官到場指揮,初期救火指揮官由轄區消防分隊長(或其代理人)或其指定資深同仁擔任;研判災情危害程度,依火災分級即時通報轄區大隊長、消防局秘書、副局長或局長到場指揮。
(二)第一款所稱災情危害程度分成四級,各級火災之火場指揮官由下列人員擔任,火災分級及派遣救災車輛(如附表一):
1.第一級:分隊長或其指定之小隊長或資深具經驗之同仁。
2.第二級:大隊長指定之分隊長以上層級人員。
3.第三級:大隊長或其指定之適當層級人員。
4.第四級:局長或其指定之適當層級人員。
(三)火場總指揮官未到場時,由火場副總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火場總指揮官及副總指揮官未到達火場時,救火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救火指揮官未到達火場前,由在場職務較高或資深具經驗之同仁救災人員暫代各項指揮任務。
(四)接續到場各級指揮官應先瞭解救災部署狀況,完成指揮權轉移,於接掌指揮權後,應以無線電宣告周知現場人員及回報救災救護指揮科。
(五)警戒、偵查指揮官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由警察局自行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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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利於火場指揮及搶救,得設火場指揮所、人員裝備管制站及編組幕僚群:
(一)火場指揮所:由火場總指揮官於現場適當位置設立,統一指揮執行救火、警戒、偵查勤務及其他協助救災之單位及人員。
(二)救火指揮官得視實際需求,指派分區指揮官,將火場依水平、垂直或任務分區管理。火場總指揮官得視實際需求,指派消防局大隊為分區指揮官(含幕僚群)。
(三)人員裝備管制站:火災等級提升為三級以上時,應由救火指揮官或其授權之幕僚於室內安全樓層或室外適當處所設立、管制及裝備補給並做為救災人員待命處所,並指定救護人員負責人員之休息與生理監控。
(四)幕僚群(火場指揮及搶救,得依下列任務編組幕僚群。火災等級為二級以下時,應指派一人以上擔任安全幕僚,提升為三級以上時,以四人以上分別擔任各任務幕僚為原則,除消防局大隊以下人員擔任外,必要時得規劃消防局人員編組擔任,記錄相關搶救資料;若未達四人時,應視現場救災實際需要,指派幕僚人員任務):
1.安全幕僚:
執行火場救災人員安全管制機制,包括記錄人員姓名或代號、進入時間、氣瓶氣量、任務及位置等資訊,並定期要求分區指揮官或各搶救小組帶隊官執行個人責任回報。
2.情報幕僚:
(1)蒐集火場資訊,包括受困災民、儲放危險物品、建築物資訊(含消防設備)、火點位置及延燒範圍等。
(2)經救火指揮官授權,劃定警戒區進行區域管制。
(3)掌握火場發展狀況、攻擊進度、人力派遣、裝備需求、戰術運用、人命救助等資訊,適時研擬救災戰術方案供救火指揮官參考。
(4)負責提供新聞媒體所需之各項資料,如火災發生時間、災害損失、出動戰力、目前火場掌握情形等資料。
3.水源幕僚:
(1)瞭解、估算火場附近之水源情形(消防栓、蓄水池、天然水源等),並建議適當的使用水源方式。
(2)負責各項救災戰力裝備、器材、及其他物資之後勤補給及人員裝備管制站規劃。
4.傳令幕僚:
(1)負責協助救火指揮官與火場內部救災人員間,指揮命令及火場資訊之傳遞,及建立無線電中繼措施。
(2)負責與指揮中心及其他支援救災單位之聯繫。
(五)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落實下列隊員、帶隊官及指揮官等三層安全管理機制。
1.隊員之安全管理機制,係包括:
(1)應確實穿著完整個人防護裝備。
(2)入室前,應將管制名牌交付於安全管制員。
(3)確保各項救災技能之操作安全及具備判斷現場危險情境之能力。
2.帶隊官之安全管理機制,係包括:
(1)確保帶隊之任務編組之人員完整性。
(2)監督所屬隊員確實執行各項救災技能之操作安全。
(3)檢視及判斷現場危險情境,立即回報指揮官,必要時迅速下命進行迴避、撤退等處置作為。
3.指揮官之安全管理機制,係包括:
(1)監視及判斷現場危險情境,警示現場人員注意危險之點;緊急時迅速下命進行迴避、撤退等處置作為。
(2)建立入室之安全管制機制,包括安全幕僚及管制名牌等。
(3)經現場消防指揮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時,應改採其他適當之搶救作為,並向救災救護指揮科回報。
4.各級搶救人員進入災害現場,遇閃(爆)燃前兆現象、倒塌等危急狀況者,即可採取撤離行動,並適時回報緊急求救口令。
(六)第四級火災之案件,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科應通知相關單位至現場擔任幕僚工作,就業務職掌範疇提供火場總指揮官相關訊息,俾利提升指揮效能。
火災等級提升為三級以上時,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外,應指派安全官,負責執行監視現場危害狀況(如閃燃、爆燃、建築物坍塌、危害性化學品等),並進行搶救目的與救災作業之風險評估,適時向救火指揮官提出風險警示。各搶救小組或分區指揮官,若有調整戰術需求時,應經救火指揮官同意。但情況危急時,人員得先行撤離,再向救火指揮官報備,且搶救過程應遵守人員同進同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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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火災搶救作業要領:
(一)整備各式搶救資訊:
1.當日人員、車輛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
2.甲、乙種搶救圖(甲種搶救圖:就地圖內相關街道、建築物位置、樓層高度、水源狀況、消防栓管徑大小、位置及池塘、蓄水池、河川、湖泊、游泳池位置等可供消防救災車輛出入等相關資料,予以符號標記標示,提供災害搶救參考;乙種搶救圖:針對轄內搶救不易場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主),以會審、勘之消防圖說繪製,並註記各對象物可供救災運用之消防安全設備、位置、數量及供人命救助、災害搶救參考之內部設施資訊)。
3.安全資料表、緊急應變指南等相關危害性化學品搶救資料。
4.評估轄區特性,取得工程建置轄內備有重機械場所廠商清冊。
(二)受理報案:
1.救災救護指揮科受理火警報案後,應持續蒐集火場情資、人員受困情形並立即派遣救災人、車出動及通報義消、友軍(警察、環保、衛生、電力、自來水、瓦斯等)支援配合救災。
2.調閱甲、乙種搶救圖、搶救部署計畫圖或相關搶救應變資料。
3.出動時間:
(1)於出動警鈴響起至消防人車離隊,白天八十秒內,夜間一百二十秒內為原則。但因出勤動線及出勤整備,認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2)出動時間目標達成率須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出動派遣:
1.車輛派遣:救災救護指揮科應依災害類型於派遣系統內訂定不同派遣模組,同時依據災情危害程度派遣所需救災能量,車輛派遣應以「車組」作戰為原則,勿用「車海」戰術。
2.人員派遣:依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所排定任務作為,並以每一攻擊車應至少能出一線以上水線為人力考量原則。
3.初期救火指揮官應攜火警地址登錄資料出動。
(四)出動途中處置:
1.出動途中應隨時與救災救護指揮科保持聯繫,將所觀察之火、煙狀況,立即回報指揮科,並進一步瞭解指揮科蒐集之現場情資。但火災等級為三級以上者,情報幕僚應主動協助查閱派遣系統所提供災害現場資訊,提供救火指揮官瞭解所需資訊。
2.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就派遣之人車預作搶救部署腹案,並以無線電或資通訊系統告知所屬及支援人員,以便抵達火場時能立即展開搶救作業。
(五)抵達火場處置:
1.災情回報:初期救火指揮官到達火場,立即瞭解火場現況(建築物樓層、構造、面積、火點位置、延燒範圍、受困災民、儲放危險物品等),並回報救災救護指揮科。但有存放危害性化學品時,應依據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指導原則執行搶救任務。
2.運用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搶救工廠火災時,請工廠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2)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
3.救災行動:現場消防指揮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人命危害及災害搶救現場狀況,如無人命危害之虞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時,應改採其他適當之搶救作為,並向救災救護指揮科回報。
4.請求支援:初期救火指揮官就災情研判,規畫、部署現有人、車、裝備等救災戰力,如有不足,應立即向指揮科請求支援。
5.支援單位報到:支援單位帶隊官到達火災現場後,應立即向現場救火指揮官報到,請求任務指派並執行。
6.指揮權轉移:若火勢擴大,火災等級升高,指揮層級亦相對提高,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向後續到達之高層救火指揮官報告人、車、裝備部署狀況、人命受困與搜救情形、火災現況與分析火勢可能發展情形,以及搶救重點注意事項等火場狀況資訊,並接受新任務派遣,以完成指揮權轉移手續。
7.任務指派:救火指揮官得視火災規模大小及災情狀況發展,指派分區指揮官、調整編組、增(減)分組、小組與幕僚等,負責該任務執行及回報,其組織架構如圖一、二。
8.車輛部署:以「車組作戰」及「單邊部署」為原則,三樓以上建築物火場正面空間,應留給雲梯消防車等高空作業車使用。
9.水源運用:以接近火場之水源為優先使用目標,發生「水源共撞」(同一管路及管徑大小)應適時修正,並充分利用場所消防專用蓄水池等水源。
10.水線部署:以室內佈線、室外佈線或善用場所連結送水管之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建立水線為原則,爭取佈線時間:
(1)室內佈線:沿室內樓梯部署水線之方式,適用較低樓層。
(2)室外佈線:利用雲梯車、雙節梯加掛梯及由室內垂下水帶等方式部署水線,適用較高樓層。
(3)佈線時應善用三(分)叉接頭,以節省佈線時間及人力。
(4)救火指揮官須判斷各水線部署之優先順序,決定水線部署之數量及位置。
11.人命搜救:自受理報案開始即應以人命搜救為最優先考量。抵達火場後,應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
(1)第一梯次抵達火場之救災人、車,應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水源部署應掩護搜救任務之進行。
(2)搜救小組應以二人以上為一組,以起火層及其直上層為優先搜救目標,樓梯、走道、窗邊、屋角、陽台、浴廁、電梯間等,應列為搜救重點,且搜救進度、位置及人員情況應主動回報安全幕僚或分區指揮官掌握。
(3)由救火指揮官分配各搜索小組搜索區域、聯絡信號,入室搜索前安全幕僚應先登錄管制搜救小組「姓名」、「人數」、「時間」、「最低氣瓶壓力」,每一區域搜索完畢後,需標註記號,以避免重複搜索或遺漏搜索。
(4)入室搜索應伴隨水線掩護,並預留緊急脫離路線。
(5)設有電梯處所發生火警時,應立即將所有電梯管制至地面層,以防止民眾誤乘電梯,並協助避難。
(6)對被搜救出災民實施必要之緊急救護程序,並同時以救護車(情況緊急時得採用各式交通工具)儘速送往醫療機構急救。
12.侷限火勢:無法立即撲滅火勢,應先將火勢侷限,防止火勢擴大。
13.周界防護:
(1)對有延燒可能之附近建築物,應部署水線進行防護。
(2)雲梯消防車於屋外需執行射水搶救時,以周界防護為原則。
14.滅火攻擊:火勢猛烈且水源較為充足時,應以二英吋以上水線或具高滅火效能為原則,集中水線,一舉撲滅火勢。但住宅場所,則視現場情況,決定適當滅火戰術。
15.破壞作業:
(1)破壞前應有「測溫」動作,並注意內部悶燒狀況,以免因破壞行動使火勢擴大或引發閃(爆)燃之虞。
(2)擊破玻璃應立於上風處,手應保持在擊破位置上方以免被玻璃碎片所傷,且破壞前應注意下方是否有其他人員,以避免人員被掉落物落下砸傷。
(3)可用工程重機械、斧頭、橇棒或切斷器等切割、破壞鐵捲門、門鎖、門閂等。
16.通風排煙作業:
(1)採取適當的通風排煙作業(垂直、水平、機械、水力等),可使受困災民呼吸引進的冷空氣,改善救災人員視線,有利人命救助,且可縮短滅火時間。
(2)執行通風排煙作業前,應有水線待命掩護,並注意避開從開口冒出的熱氣、煙霧或火流。但實施正(負)壓排煙戰術時,應先評估消防人員救災風險。
(3)適當的在建築物頂端開口通風排煙,可藉煙囪效應直接將熱氣、煙霧及火流向上排解出去,有助於侷限火勢。
17.個人責任回報Perso nnel Accountability Report(PAR):
(1)安全幕僚應定時以無線電聯繫各分區指揮官或帶隊官,詢問火場內部救災人員與救災指令執行狀況。
(2)各搶救小組於勤務中安全遭受危害時,亦得主動向分區指揮官或安全幕僚回報人員與救災指令執行狀況。
18.建置緊急求救訊號(Mayday):
(1)救災人員預判生命陷入危險狀態,需即刻救援時,以無線電回報「Mayday或其他緊急求救口令」三次以上。
(2)除救火指揮官、安全官及安全幕僚外,其餘人員聞緊急求救訊號應立即保持無線電靜音或切換至其他頻道,使救火指揮官得知有救災人員受困待救,立即進行救援行動。
19.成立緊急救援小組:
(1)火災等級為三級以上者,必要時,應立即成立緊急救援小組,由四人以上組成並穿著完整個人防護裝備,於指揮站待命;接獲指令後,攜帶適當救援裝備(如熱顯像儀、備用氣瓶及面罩、繩索、破壞器材、擔架等),即刻進入火場救援受困之救災人員。
(2)火災等級為二級以下者,救火指揮官指派人員入室救火或救助時,應適時指派尚未執行救災任務且體能狀態良好之人員二名,於指揮站待命,視情形入室救援。
20.飛火警戒:對火場下風處應派員警戒,以防止飛火造成火勢延燒。
21.殘火處理:火勢撲滅後對可能隱藏殘火處所,加強清理、降溫以避免復燃。
22.人員裝備清點:火勢完全熄滅後,指揮官應指示所有參與救災單位清點人員、車輛、裝備器材,經清點無誤後始下令返隊並回報指揮科。
23.人員裝備除污:為降低救災人員於災害現場受環境污染,返隊前,應於現場將人員消防衣及裝備進行簡易清潔作業,以強化救災人員衛生健康。
(六)其他: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集合住宅或其他特種火災(化學災害、隧道、航空器、船舶、山林、地震等),另須針對其專有特性,預擬各項搶救應變指南,實施消防戰術推演、加強救災人員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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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通訊聯絡:本縣消防局無線電通訊代號編列原則如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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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
(一)轄內火災災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除第四目原則由大隊長擔任召集人外,其餘各目由實際到場之火場指揮官上一層級職務人員擔任召集人,邀集參與救災單位召開會議,就搶救過程之聯繫作業、搶救處置及指揮決策等,檢討優劣得失,作為策進搶救作業模式及參與救災人員獎懲依據;火場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擔任者,則由消防局局長或代理人擔任召集人:
1.死亡二人以上、死傷合計十人以上、房屋延燒十戶(間)以上或財物損失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2.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重要公共設施發生火災,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
3.消防人員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死亡或受傷住院者。
4.死亡一人。
(二)轄內救災人員傷亡、幾近錯誤事件或救災車輛發生事故,應召開會議檢討優劣;另製作案例教育函發或宣達所屬。
前項第一款第四目火災搶救報告書(含會議紀錄)及第二款幾近錯誤事件之案例教育應陳報消防局備查;其餘各款目之火災搶救報告書(含會議紀錄)或案例教育應於案發後三週內函報內政部消防署。但個別案件經內政部消防署通知者,應於二週內函報。
第一項第二款及消防機關事故調查分級分層機制執行計畫之案例教育,均應於內政部消防署防救災人員安全資料庫系統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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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跨轄申請調度支援作業:
本縣轄內發生災害,因消防、救災人力、裝備不足,不能及時有效搶救或控制時,或與他轄交界發生災害,因地理、環境、交通等因素,申請由鄰近消防機關支援搶救較為有利時,得依各級消防機關災害搶救消防力調度支援作業要點規定向鄰近消防機關申請跨轄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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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時,應立即回報救災救護指揮科轉知災害搶救科,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調查事故之原因,提供相關資料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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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