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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
規定所為之行政罰鍰,依循比例原則予以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行政
裁罰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行政訴訟之行政成本,提昇公信力,特訂定
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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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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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程序如下: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
規定之事件,由本府作成裁處書,並依法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
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事件,情節重大者,得由本府作成勒令
歇業處分,並將裁處書依法送達受處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