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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100448390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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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旨在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就讀普通班,完成學業並達到下列目標:
一、增進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各方面的適應。
二、經由適性教育,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三、養成健人格,增進社會服務能力。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
學生:
一、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轉介
    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第五條
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應安置在其學區內就讀,以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
則,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使身心障礙學生與其他學生一同接受適當的教育;除非狀況特殊,經
    家長同意及鑑輔會核准後方可另行安置。
二、身心障礙學生狀況有明顯改變或不適應情事者,得調整其安置方式。
三、協助該學生與其他學生同等機會共同參與校內活動。
第六條
為使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得到適當之輔導,除各校原有之輔導措施
外,應依學生個別學習需要或適應困難情形提供必要之教育資源服務。
第七條
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應考慮其障礙程度與限制,採
多元評量方式進行。
第八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師遴選,應就下列合格教師任用:
一、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曾任教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班者。
三、熱心輔導且配合特殊教育工作意願高者。
第九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該班人數得按下列標準酌減,但不得增班:
一、每班至多安置嚴重情緒障礙或自閉症學生一名,該班人數得酌減三至
    五名;其它身心障礙學生每安置一名,該班人數得酌減一至三名。
二、普通班每班至多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三名。
第十條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接受教育,各國民中小學應參考下列項
目訂定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輔導計畫:
一、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使身心障礙學生對校園設施及設備均能順利進
    出並安全使用。
二、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各項輔導活動。
三、各校相關處室人員應結合各類專業人員運用團隊合作方式,協助身心
    障礙學生所就讀普通班教師輔導該學生。
四、提供機會並鼓勵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接受特殊教育研習及在職進修。
五、安排普通學校(班)教師與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的互訪、觀摩教
    學、交換教學等活動。
六、對身心障礙學生所就讀普通班教師應予獎勵,提供諮詢與協助、研習
    與進修機會。
七、鼓勵普通班學生認識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
八、鼓勵學生家長及社區人士等參與本計畫投入志工行列,協助推展各項
    活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