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本公告文張貼日起生效。
(二) 為維護本縣林業資源,防止用地不當使用,影響自然環境,依土地法第31條規定,本縣轄內都市計畫保護區之林地及非都市土地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訂定其最小面積單位為0.1公頃,禁止再分割。
(三) 前項土地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辦理國有土地讓售時得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