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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社保護字第1110300492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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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衛生福利部「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在「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石」的概念下,就「擴增家庭服務資源,提供可近性服務」、「優化保護服務輸送,提升風險控管」、「強化精神疾病及自殺防治服務,精進前端預防及危機處理機制」及「強化部會網絡資源布建,拓展公私協力服務」四大策略,整合司法、警政、民政、教育、勞政、衛政、社政等網絡,積極地連結相關資源,在地化服務,提供及時性協助,建立最佳功能之社會安全網,特訂定本要點,以達落實執行之效。
二、設置召集人一名,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名,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名,由社會處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社會處、勞工處、教育處、工務處、民政處、本縣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指派人員兼任之。
三、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任之。但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四、執行秘書承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命,綜理各項事務及幕僚作業。
五、各局處(即各組)任務如下:
(一)社會處:
1.處遇服務及資源轉介
(1)提昇補助水準擴大照顧對象。
(2)結合民間資源普設關懷據點。
(3)善用民間力量活化通報機制。
(4)提供社會福利諮詢轉介服務。
(5)提供一般家庭、脆弱家庭及危機家庭處遇服務。
(6)接收通報案件,提供適切服務,並依據個別需求,以轉介其他相關單位。
(7)其他與社會福利相關事項。
(8)協力合作單位:依當年度委託單位及網絡單位。
2.綜合規劃
(1)召開社會安全網絡中心工作會議。
(2)協調聯繫各相關單位推動社會安全網絡工作。
(3)辦理社會安全網絡中心專業人員之教育訓練及其他綜合性業務。
(4)為對外單一窗口。
(二)勞工處(職訓及就業需求):
1.提供就業諮詢、職業訓練、就業媒合、求職補助(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提供協助)、創業輔導等服務。
2.接收通報案件,提供適切服務,並依據個別需求,以轉介其他相關單位。
3.相對就業不利人口的就業服務。

3.其他與就業輔導及職業訓練相關事項。
(三)教育處(教育及學生輔導):
1.強化失學或弱勢家庭學生通報及輔導機制。
2.提供課後輔導、課後照顧等相關措施。
3.接收通報案件,提供適切服務,並依據個別需求,以轉介其他相關單位。
4.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之輔導與就業服務。
5.學生自殺/自傷防治。

6.其他與就學相關之事項。
(四)工務處(住宅補貼業務):
1.提供租金補助(111年度內政部營建署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助、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服務。
2.其他與住宅福利相關之事項。
(五)民政處(民政業務及事務):
1.落實疑似脆弱家庭案件通報服務。
2.協助行方不明、無戶籍及無國籍議題處理。
3.主動關懷原住民族群福利。
4.其他與民政相關事項。
(六)衛生局(精神疾病及自殺防治):
1.建構心理衛生三級預防策略,加強前端預防。
2.結合社區醫療資源,提升疑似精神病人轉介效能。
3.補實關懷訪視人力,強化精神病人社區支持服務。
4.強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個案管理,提升處遇計畫執行成效。
5.提升自殺通報個案服務量能,加強網絡人員自殺防治觀念。
6.其他與衛生福利相關之事項。
(七)警察局(治安及安全需求):
1.強化治安防護網,機先防制各類犯罪。
2.接收通報案件,提供適切服務,並依據個別需求,以轉介其他相關單位。
3.其他與治安相關之事項。
(八)少年輔導委員會(少年輔導工作):
1.
整合相關網絡資源,提供曝險及偏差行為少年輔導服務。
2.其他與曝險及偏差行為少年輔導相關之事項。
3.開發社區資源,培養社區預防少年偏差行為能力,解決社區問題,推動少年犯罪防制工作。
4.接收通報案件,提供適切服務,並依據個別需求,以轉介其他相關單位。
  (九)消防局(緊急救護):
1.對於路倒病人、遊民,如有緊急傷病之情事,提供緊急救護。
2.接收通報案件,提供適切服務,並依據個別需求,以轉介其他相關單位。
3.其他與救援相關之事項。
(十)鄉(鎮、市)公所(社會福利申請與通報輔導):
1.對於經濟弱勢個案通報及輔導,並協助申辦社會福利補助,提供長期性協助。
2.接收通報案件,提供適切服務,並依據個別需求,以轉介其他相關單位。
(十一)其他(相關單位機關)
1.地檢署:
 (1)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轉銜機制。
 (2)提供犯罪嫌疑人、受刑人或相對人相關資料查詢,以及訴訟案件查詢與說明。
 (3)落實脆弱家庭案件通報服務。
2.移民署:提供新住民家庭、移工出入境資料及相關服務協助。
3.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更生保護服務與轉銜。
4.
監獄及看守所:依個案個別需求及案家狀況,協助轉介/通報其他相關單位。
六、每年召開會議三次為原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或執行秘書代理之。各組亦得自行召開會議討論各組相關事項。
七、視情況及需求得邀請民間單位或專家學者參與會議。
八、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及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各局處業務所需經費,由各組自行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