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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20004756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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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府公務人員(含聘用及約僱人員)
    之生命、身體及安全,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
    設置彰化縣政府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係指本府公務人員(含聘用及約僱人
    員)基於公法上身分及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
    ,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並督導各單位之安全及衛生防護與管理事宜。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府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府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前項各款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執行,按業務性質及權責分工表由各主
   管單位辦理,並於次年一月二十日前作成年度書面報告,送本府人事處
   彙辦陳核,經機關首長核准後,公布周知。
四、本小組委員由秘書長、各處副主管及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一人擔任之,
    並由秘書長兼任召集人;召開小組會議時,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
    單位)派員列席,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應指派人員代理。
    前項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具會員身分者三人,由
    機關首長圈選之;其餘二名請機關首長排序,如該協會代表離職,依
    序遞補之。
五、本小組會議依縣長指示或視需要由召集人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或由委員互推派一人擔任
    主席。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幕僚相關作業,由人事處辦理。
八、本府各單位(機關)應依彰化縣政府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權責分工表(附表一)、彰化縣政府員工執行職務遭受侵害案件通報表(附表二),確實辦理。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