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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提供簡化與便民服務,有效縮短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程,提 升處理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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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單位:各科室及兩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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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項目: (一)電話服務項目: 1.房屋稅科、地價稅科、土地增值稅科、消費稅科、兩分局 (1)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申請。 (2)房屋拆除、焚燬、坍塌之申請。 (3)災害減免申請。 (4)地價稅、房屋稅送單地址變更。 (5)房屋稅籍編號查詢。 (6)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查詢。 (7)土地增值稅物價指數查詢。 (8)當期房屋稅、地價稅課稅明細表之申請(開徵期間)。 (9)補發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2.納稅服務科 (1)納稅義務人意見反映。 (2)申請提供宣導資料或地方稅相關法令。 (3)申請提供地方稅各項空白申請書表。 (4)地方稅法令講習會及租稅宣導活動之報名。 (二)傳真服務項目: 1.房屋稅科、地價稅科、土地增值稅科、消費稅科、兩分局 (1)申請房屋稅、地價稅課稅明細表。 (2)變更房屋稅、地價稅送單地址。 (3)補發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4)土地增值稅物價指數查詢。 (5)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查詢。 (6)估算土地增值稅申請。 (7)房屋稅籍編號查詢。 (8)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申請。 (9)房屋拆除、焚燬、坍塌註銷稅籍、減免稅捐之申請。 (10)更正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2.納稅服務科: (1)申請提供地方稅各項空白申請書表。 (2)申請提供宣導資料或地方稅相關法令。 (3)納稅義務人意見反映。 3.法務科 (1)申請解除限制出境及塗銷禁止處分等保全措施。 (2)申請復查及申請復查案件附件之補送。 (3)申請撤回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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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方式: (一)案件之受理: 1.電話申請: (1)申請人以電話向各單位或兩分局申辦上述三(一)案件時,接 聽人員如能立即、釐正後口頭答復或簡易案件(寄送補發繳款 書、空白申請書表及宣導資料等),應立即回復或處理。 (2)接聽人員無法立即答復或辦理者,應請申請人提供姓名、身分 證統一編號、聯絡地址、電話號碼等資料並填妥「受理電話申 請事項紀錄表」(以下簡稱電話紀錄表,附件一)陳核後,送 總局行政科或分局收文單位(以下簡稱收文單位)依文書處理 作業規定收文及分文作業。 (3)接聽人員應將受理情形填載於電話申請登記簿(附件二)供備 查,其格式內容各單位可依實際情形修正。 2.傳真申請: (1)各單位或兩分局收到申請人上述三(二)傳真文件或申請書, 如能立即處理或簡易案件(寄送補發繳款書、空白申請書表及 宣導資料等),應立即處理。 (2)無法即時處理,應將傳真文件或申請書送交收文單位辦理收文 及分文作業。 (3)接收人員應將受理情形填載於「傳真文件登記簿」(附件三) 供備查,其格式內容各單位可依實際情形修正。 (二)收文作業: 1.收文單位接到各單位所送之電話紀錄表、傳真文件或申請書後, 應於該紀錄表、文件或申請書正下方蓋收件章、貼上公文文號條 碼,並於公文線上簽核管理系統辦理收文作業。 2.列印送件清單連同電話紀錄表、傳真文件或申請書送交各單位登 記桌。 3.各單位登記桌收到後,分辦並連同電話紀錄表、傳真文件或申請 書送承辦人員簽收辦理。 (三)承辦單位作業: 1.電話或傳真申請案件受理後,如屬查證或釐正後口頭答復、簡易 案件,處理後應於電話登記簿或傳真文件登記簿填寫辦理情形並 核章;如屬無法即時處理案件,承辦人員收到電話紀錄表、傳真 文件或申請書等資料,應審查文件是否齊全,如有缺漏時請申請 人補件,無誤即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及陳核,函復申請人,並於 上開登記簿填寫辦理情形及核章。 2.經收文掛號之案件,由各單位登記桌依公文管制之規定稽催申辦 案件於限期內結案。 3.申請人如要求以傳真回復者,應依行政院訂頒「機關公文傳真作 業辦法」之規定,得以先行傳真,事後應即補送原件之方式處理 ,並於文面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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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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