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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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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協助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所屬縣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獲得 相關支援服務,降低學習生活上障礙,提升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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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條件: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有案且 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規定者。 (一)教師助理員:設有集中式特教班,該班人數達下列標準且需教師助 理員協助: 1 學前:特教班學生人數達 6 人(含)以上者。 2 國小:特教班學生人數達 8 人(含)以上者。 3 國中:特教班學生人數達 10 人(含)以上者。 (二)特殊教育學生助理人員:安置於普通班就讀之確認身心障礙學生, 經學校各資源輔導後,下列障礙狀況仍嚴重影響其普通班生活適應 或學習者: 1 情緒行為障礙及自閉症學生,其情緒行為問題嚴重影響班級秩序 及其學習。 2 多重障礙重度、肢體障礙重度學生,行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亟 需協助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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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方式: (一)定期申請:每年 7 月提出,(申請期程為學年度自開學日起至學 年度結束日止)。 (二)不定期申請:依特教學生特殊需求狀況,以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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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府辦理 : (一)彰化縣申請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資料檢核表(附表 1) 。 (二)彰化縣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申請表(附表 2)。 (三)學校已實施之各項輔導措施證明及觀察紀錄。 (四)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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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補助標準及支付方式:按時計酬,每小時薪資以勞動部公布之基 本工資額計算,每日最多以 8 小時計,覈實報銷;勞保費、健保費 、職傷費機關負擔部分依實際投保額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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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殊教育教師助理人員進用資格與進用方式: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本 項工作屬臨時工作性質,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法」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相 關規定,得由校長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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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工作職責: (一)教師助理員:在教師督導下,協助學生學習與生活自理、校園生活 、學生上下學、家長聯繫及學生安全維護等事宜。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之生 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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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運用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注意事項: (一)務必整體評估全校特教學生(含特教班、資源班、附幼)教學與輔 導之需求,有效規劃特教師資人力等各項資源,妥適安排教師助理 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工作內容,於開學後二週內將所訂定之工作 項目及工作時間規畫表(附表 3)函報本府備查。 (二)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工作項目請依據特教學生需求安排 之,各項協助策略均須經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討論與確認,並 由特教教師指導與示範後始得執行。且每日應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 報網填寫服務紀錄,學校應確實查核。 (三)特教教師應定期檢核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執行相關策略 之成效。 (四)學校應訂定「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考核要點」,每學期 進行考核,並於期末特教推行委員會報告服務成效,另考核紀錄於 每學期末報本府備查。 (五)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本府辦理 36 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本府辦理 9 小 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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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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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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