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學校午餐採購及廉政注意事項:
(一) 採購部分:
各校採購契約應參考本府提供之契約 範本辦理,範本中註明不得更動之條款,不得任意修正或刪除。
1.外訂午餐學校:
(1)由各校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得辦理多校聯合招標。
(2)各學校校長及午餐業務承辦相關人員之間不得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關係。
(3)辦理招標評選時,應依本府訂定之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項目及配分辦理。
(4)外訂午餐學校輪流供餐廠商家數原則以學生人數四百人為一級距,四百人以內,
同日由一家廠商供餐;四百零一至八百人,同日由一至二家廠商供餐;
八百零一至一千二百人,同日由一至三家廠商供餐,餘以此類推。
2.自辦午餐學校:由各校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招標。
3.以最有利標辦理招標採購時,應依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辦理。
4.在無超額利潤原則下,建議取消「創意回饋」的評選項目,如需保留,應
限於提升學校午餐品質相關事項,勿提出額外之要求,減少不必要開支,
包括提供學生個人餐具及午餐助理,亦不得有現金回饋之事 宜,有關提升
學校午餐品質相關事項僅限如下:
(1) 提升學校午餐品質,如全校性加菜(提供主菜、水果及符合「校園飲品
及點心販售範圍」之七大飲品類)。
(2) 提供多樣化主食,如糙米飯、五穀飯或芋薯飯。
(3) 每學年辦理教職員工生營養衛生教育。
(4) 設計並定期更換學校營養午餐專欄。
(5) 午餐相關設備更新維護,如送餐專用電梯、班級打菜用品、班級配餐用具
及廚房設施設備。如有廠商支付電梯電費或維護費之需求, 應依廠商實際
使用之比例進行分攤。
5.請督導廠商確實依午餐採購契約履約,並確實查核食材合格來源證明,審慎辦理
午餐食材驗收,及留存完整驗收紀錄備考。
6.請查訪團膳廠商及食材供應商,並納入招標契約中執行。如有違約,應依契約及政府採
購法規定辦理(包括視情節進行違規記點、依所訂契約罰款或終止契約等),發現有衛生
不良之情形,應立即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處理。
(二) 廉政部分:
1.各學校校長、午餐業務承辦相關人員與營養午餐投標廠商有「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
應行迴避情事者,應主動予以迴避。
2.嚴禁學校相關人員收取回扣、要求廠商免費(或由廠商支付部分經費) 供餐予教師、要求廠商支付
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要求廠商支應學校活動或設施所需經費、未依規定辦理招標(含評選)作業
、及接受廠商 招待,如經查證屬實,立即視情節輕重,辦理行政懲處或移送政風、司法機關查處
偵辦。
3.對於營養午餐供應廠商陳情反應意見,及學校辦理營養午餐相關工作 遇有不當請託關說或其他異常
情事者,可透過廉政平臺對口聯繫人員 通報本府政風處協助處理。
4.對於營養午餐供應廠商致贈之財物應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五點規定,逕予拒絕或退還,
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本府政風處;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本府政風處處理。
5.校長及午餐業務承辦相關人員辦理婚喪喜慶等宴會時,對於營養午餐供應廠商(含其代表人員)
所致贈之禮金或禮品,應當面予以婉拒。因故無法當面謝絕時,應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五點規定,送本府政風處辦理登錄。
6.遵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七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