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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學校自辦午餐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30080828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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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據「學校衛生法」、「直轄市縣市(市)政府及所屬中
    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及「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
    社衛生管理辦法」訂定。
二、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學校午餐之輔導與管理,並強化
    學校午餐教育,特訂定本注意事項;本注意事項適用自辦午餐學校、
    設有中央廚房之學校及受中央廚房供餐之學校。
三、本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辦理相關事宜;另學校應成立學校午
    餐供應委員會,由學校視情形組織工作小組(組織執掌表如附件表一
    ),綜理學校午餐工作。委員會由校長、各處室主任、營養師、組長
    、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等組成之;校長為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由午餐
    秘書擔任;每學期召開委員會議至少二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
    臨時會議。
四、各校應置午餐秘書一名,教師兼任午餐秘書授課時數依「彰化縣國民
    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及「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
    節數編排要點」規定辦理。
五、午餐秘書及營養師工作執掌如附件表二,各校得依校務狀況,由校長
    逕行調整。
六、學校應輔導全校師生參加午餐,導師應與學生一起用餐。
七、偏遠地區或參加午餐人數二百人以下之學校,廚工薪資(含勞務委外
    )由政府補助或由學校午餐經費支應,一校以一名為限,每月新臺幣
    一萬二千元,一學年以九個月計算,不足部分由午餐費中支出。
八、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捐助貧困學生午餐費,接受捐款學校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製作統一收據予捐款者。
(二)捐款應納入學校午餐專戶統籌運用。
(三)造具印領清冊,且不得重複請領貧困學生午餐費。
九、學生午餐供應每週以五日為原則,除假日免予供應外,不得任意停止
    供應。
十、學生午餐之主食應以米食為主,每週至少供應三日以上。
十一、所有主副食物以學校午餐廚房自行製作烹調為原則。但有特殊狀況
      ,得經校長同意後,向外購買現成品供應。
十二、當日供餐內容應確實留樣,採樣檢體重量應以學童一餐所攝食之份
      量為主,每樣飯菜湯均需有採樣留存,每樣重量應平均分配。採樣
      完成後,應立即將容器確實密封,並於密封的容器上標註採樣日。
      前項採樣完成後應立即將檢體盒置於攝氏七度以下之冷藏設備內並
      留存四十八小時,且須置於冷藏設備之最上層,不得與其它物品混
      合置放,避免遭受污染,並每日填寫學校午餐留樣紀錄表。
十三、學校午餐費用應專款專用於主副食、食油、調味品、水電費、燃料費、食材運輸費、廚房及用餐相關設備與器具、廚房環境清潔及維護、廚工人事費、保險費等,其收支帳務處理應依本注意事項、會計法及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賸餘,應辦理繳回。
十四、每月應向參加午餐之教職員工收取午餐費,如未用餐且完成退費之
      申請應退還繳交者。
十五、九十八年二月以前基本費、燃料費及午餐費若有結餘,得用於挹注
      基本費、燃料費、午餐費及維護或充實廚房設備,或循預算程序辦
      理,充作維護或充實廚房設備之用。
十六、廚房每日應排定監廚人員,負責廚房內部作業及整潔衛生之管理。
十七、非廚房工作人員,一律禁止進入以免污染。如有特殊需要,進入前
      應先登記,俾便查考。
十八、廚房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對廚工應多加督促,注意個人衛生及烹
      調時之衛生管理。
十九、工作人員不得在廚房內留宿,亦不得飼養禽畜。
二十、學校應督促新聘廚工於供膳前一個月內接受健康檢查,未領有區域級以上醫院核發之供膳人員健康合格證明者,不得僱用,原聘廚工每年應檢附供膳類體檢合格檢驗報告。健康檢查項目應包括X光、皮膚、A型肝炎(含IgM及IgG)、傷寒等檢查,如A型肝炎抗體(IgG)為陰性者,應施打A型肝炎疫苗,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各類傳染病,其檢查費及施打疫苗費可由午餐費用項下覈實支給。
二十一、發現廚工患有皮膚病、外傷發炎、腸道感染及其他可能會傳染之
        疾病時,應停止其工作。
二十二、學校僱用廚工,其請假、特別休假(含年資併計給予)、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及年終獎金(獎金或分配紅利)等工資給付之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依法訂定契約,其時間長短學校視情形定之,寒暑假及週六日、假日均不上班。但因學校辦理活動或特殊情形得要求廚工上班配合。另廚工奉派參與本府辦理之餐飲衛生講習,核予公差假登記,並支給薪資及差旅費。
二十三、廚工薪資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每月依實際上班天數計算,於隔月月初發薪,待遇標準由學校視情形自訂之。
二十四、廚工上班時間,遲到、早退的處理原則及請假規則,應於契約中
        明訂之。
二十五、廚工全學期無遲到、早退,工作努力表現優良者可核予工作獎金
        ,本獎金由學校視學期結算餘額自行核定,若午餐費已無餘額,
        應不發予獎金,不可為發獎金預行扣減,影響午餐品質。
二十六、服務期間,廚工因公受傷,得比照學校員工請公傷假(可支應薪資),此項費用由午餐費項下支應。
 
二十七、學校得邀請廚工參與旅遊或休閒活動,學校得比照每位教師旅遊
        補助標準之一半核予補助參加費用,是項經費由午餐費項下支應
        。
二十八、廚工因第二十一條原因停止工作期間或因其他事由請假期間,可
        另覓代理廚工,其應具有一年內合格供膳體檢證明,代理廚工日
        薪比照原廚工,由學校支給,原廚工未上班不得支薪。
二十九、午餐工作人員不得支領工作津貼,午餐業務由教職員工兼辦者,
        若因工作量增加,需要在上班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者,可依行政
        院訂頒之有關加班費支給規定報支加班費,不可請領兼職酬勞。
三十、午餐物資倉庫必須有專人負責,保管者不得提領物品,提取物資必
      須根據食物提取憑證所列數量,按時支領,稽核人員應每月至少二
      次盤點庫存。
三十一、午餐物資倉庫,物資食品應分類編號,整齊排列,不得隨意堆放
        雜物或兼作宿舍、休息室。
三十二、學校午餐經費應專帳處理,午餐費、基本費、燃料費等應報經本
        府(財政處)同意後,據以在公庫代理機構開立專戶管理,專戶
        所得孳息可以循環使用、與午餐無關之支出不得在午餐經費開支
        。
三十三、學校不得以午餐經費購買飲料供應,應盡量供應鮮奶或自製豆漿
        。
三十四、午餐費必須用於第十三點所列之項目,不得巧立名目不當開支。
三十五、辦理學校午餐應填報表如下,其報表應留校備查,以作為輔導考
        核的依據。
    (一)學校午餐廚房工作日誌(格式一)學校應按日切實填載、核章
          ,以確實掌控午餐供應情形。
    (二)每月學校午餐費收支結算表(格式二)-每月底由會計會同午
          餐秘書編製。
    (三)學校應依「彰化縣自辦午餐學校午餐檢核程序標準作業流程」
          (格式三)填報相關表單,以確實掌控午餐衛生與安全。
    (四)每學年收支結算表(格式四)-學年結束七月底前,由會計統
          計後填製。
    (五)學校午餐廚工資料調查表(格式五)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由
          午餐秘書填製。
三十六、午餐帳務處理應依本注意事項及會計法、審計法等其他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並於學校會計報告(含月報、決算)以「應付代收款
        」科目表達其數額,同時另設相關子目詳實記載,並依限編製本
        注意事項所訂之表報。
三十七、本府每年得視財政狀況,補助學校開辦費以興建廚房並購置設備
        ,以學校教職員工、家長多數支持,衛生工作辦理良好,有足夠
        電力及適宜興建地點之學校優先補助。
三十八、各午餐學校為維持午餐品質所需之充實或更新廚房設備,本府得
        視財政情況及各校需求情形予以補助。
三十九、由他校供餐之學校應依規定將每學期之燃料費、基本費及每月午
        餐費繳交予供餐學校,按規定核支;惟受供應學校有午餐設施修
        繕或充實之需求時,得協調保留部分基本費運作。
四十、為獎勵學校午餐工作人員辛勞,每學年依學校供餐規模辦理敘獎,額度如下:
(一)
自辦午餐學校及中央廚房所在地學校:
    1. 獎狀:依班級數加上固定數額(六班以下加二人;七至十二班加三人;十三至十八班加四人;十九至二十四班加五人;二十五至三十班加六人;三十一班以上加七人)列冊逐級核章,送本府(或本府委託學校)核發獎狀。
    2. 敘獎:每學年度結束時校長得審酌該學年度午餐辦理績效,核予午餐秘書、營養師(或專案經理人)及辦理午餐招標業務人員各嘉獎二次,其餘人員嘉獎一次,敘獎級距茲分別說明如下:
  • (1)供餐總班級數二十班(含)以下:以三人為限。
  • (2)供餐總班級數二十一班至四十班:以五人為限。
  • (3)供餐總班級數四十一班至六十班:以七人為限。
  • (4)供餐總班級數六十一班至八十班:以九人為限。
  • (5)供餐總班級數八十一班(含)以上:以十一人為限。
  • (二)中央廚房受供餐學校:
  1. 獎狀:依班級數加上固定數額(七至十二班加一人;十三至十八班加二人;十九至二十四班加三人;二十五至三十班加四人;三十一班以上加五人)列冊逐級核章,送本府(或本府委託學校)核發獎狀。
  2. 敘獎:每學年度結束時校長得審酌該學年度午餐辦理績效,核予午餐秘書及辦理午餐招標業務人員各嘉獎二次,其餘人員嘉獎1次,敘獎級距茲分別說明如下:
  3. (1)供餐總班級數二十班(含)以下:以二人為限。
  4. (2)供餐總班級數二十一班至四十班:以三人為限。
  5. (3)供餐總班級數四十一班至六十班:以四人為限。
  6. (4)供餐總班級數六十一班至八十班:以五人為限。
  7. (5)供餐總班級數八十一班(含)以上:以六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