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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排課原則及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30380176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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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心障礙學生接受資源班服務,教師應先評估學生之學習優勢與特殊
    教育需求,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資源班的課程分為二大類,九年一貫課程學習領域與特殊需求領域,
    其課程內容如下:
(一)九年一貫課程學習領域:可包含語文、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
      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數學、綜合活動等。
(二)特殊需求課程:可包含職業教育、學習策略、生活管理、社會技巧
      、定向行動、點字、溝通訓練、動作機能訓練、輔助科技應用、領
      導才能、創造力、情意課程等。
三、資源班應依學生需求排課,其方式如下:
(一)抽離式—係指利用原班正式上課時間安排至資源班上課,並宜採該
      領域全部抽離為原則。
(二)外加式—利用升旗、班(週)會、早自習、午休、導師時間、選修
      課程、彈性課程、下午無排課時間等,安排至資源班上課。授課時
      間國小以四十分鐘、國中以四十五分鐘為一節。
(三)混合式—兼採抽離式及外加式。
(四)協同教學—由資源班教師與普通班教師共同針對身心障礙學生之學
      習、生活、人際、輔導技巧進行合作教學。
      前項實施協同教學注意事項如下:
      1.協同教學應有具體教學輔導項目與規劃,避免只是入班協助,擔
        任助理員的角色,可與普通班教師合作進行教學,其教學模式包
        含:一主教一協助、分站教學、平行教學、團隊教學等,可交替
        輪流使用。
      2.協同教學若非整學期固定於某節課上課,應事先給予教務處該月
        份之課表。
      3.協同教學需撰寫課程計畫並經課發會審議,且提供該生教材教具
        或學習單,方可納入授課節數。
四、教師應先評估資源班全部學生能力與需求後進行分組教學,分組之建
    議如下:
(一)資源班分組可依學生能力、特殊需求、障礙類別、年級等方式進行
      。
(二)資源班應整體評估身心障礙學生之能力情況,提供多樣化課程,儘
      量滿足大部分學生之學習需求。
(三)分組時每組以 3  至 5  人為原則,不宜常以個別教學之模式進行
      ,而造成分組過多之現象;若無法減少組別,可考慮併組上課;跨
      年級進行分組時,應以相近年級為一組。
五、資源班排課學校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資源班排課時,教務處應協助優先排課。
(二)普通班同時有身障與資優學生時,應安排同時間抽離或外加上課。
六、資源班排課建議流程如下:
(一)國小階段
      1.資源班教師事先與普通教師協商資源班課程。
      2.資源班教師進行學生能力分組,將分組學生名單、實施抽離或外
        加課程,在學校排課前提送教務處教學組。
      3.教學組依據資源班教師分組學生名單進行排課。
      4.班級導師再根據科任課表與資源班課表,安排其它領域課程。
      5.學校同時設置集中式及分散式各類特殊教育班,必要時應依特殊
        學生學習需求與其教育目標,安排適當課程與學習場所,並得與
        其他教師以合作或協同教學輔導方式進行之。
(二)國中階段
      1.身心障礙學生入學時,教務處應協助進行「班群編班」作業。
      2.資源班教師進行學生能力分組,將分組學生名單及實施抽離或外
        加課程等資料,在學校排課前提送教務處教學組。
      3.教學組應依據資源班學生分組名單進行「區段排課」,將授課科
        別安排於同一區段。
      4.學校同時設置集中式及分散式各類特殊教育班,必要時應依特殊
        學生學習需求與其教育目標,安排適當課程與學習場所,並得與
        其他教師以合作或協同教學輔導方式進行之。
七、不分類巡迴輔導班排課原則準用以上各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