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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 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 4 點視業務特性及需要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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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加強平時各項考核,依「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 觀之考核。」採平衡性原則,以平時考核作為主計人員年終考績參考 依據,以提升本縣所屬各級主計機構工作績效及服務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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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時考核對象: 本處(不含處長)及縣屬主計機構主辦會計人員及佐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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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終考核對象: 本處及縣屬主計機構主辦會計及佐理人員,除本處處長、彰化縣議會 會計室主任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考評外,分下列群組: (一)本處主計人員。 (二)縣屬各機關主計人員。 (三)各鄉(鎮、市)公所主計人員。 (四)各國民中小學(含高中)主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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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期程: (一)平時考核—於每年 5 月及 9 月辦理平時成績考核。 (二)年終考核—於次年 1 月底辦理,並參考平時考核,評定年終成績 。 (三)考核成績以書面考核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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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平時成績考核方式: (一)本處副處長以下各級主管由處長考核,其餘人員由各科科長考核, 處長核定。 (二)各機關學校主辦會(主)計人員由機關首長進行考核建議,處長考 核;佐理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考核,處長核定。 (三)考核標準: ┌──┬─────────┬─────┬────────┐ │編號│ 考核項目 │考核等級 │ 備註 │ ├──┼─────────┼─────┼────────┤ │ 1 │工作知能及公文績效│A:表現特 │1. 考核項目除第 │ ├──┼─────────┤優。 │ 4 及第 7 項外│ │ 2 │創新研究及簡化流程│B:優。 │ ,勾選特優【 │ ├──┼─────────┤C:均達到 │ A 】者,需敘 │ │ 3 │服務態度 │標準。 │ 明具體績效及 │ ├──┼─────────┤D:未盡符 │ 檢附證明文件 │ │ 4 │品德操守 │合要求。 │ ;無敘明具體 │ ├──┼─────────┤E:極差。 │ 績效及檢附證 │ │ 5 │領導協調能力 │ │ 明文件者,一 │ ├──┼─────────┤ │ 律認定為【 B │ │ 6 │年度工作計畫 │ │ 】。 │ ├──┼─────────┤ │2. 考核項目第 4 │ │ 7 │語文能力 │ │ 項原則考核為 │ │ │ │ │ 【 A 】,若為│ │ │ │ │ 【 B 】以下者│ │ │ │ │ ,請敘明原因 │ │ │ │ │ 。 │ │ │ │ │3. 考核項目第 7 │ │ │ │ │ 項,請受考人 │ │ │ │ │ 自行填列通過 │ │ │ │ │ 語文檢定名稱 │ │ │ │ │ 及等級;通過 │ │ │ │ │ 初級以上檢定 │ │ │ │ │ 者考評為【 B │ │ │ │ │ 】,無者考核 │ │ │ │ │ 為【 C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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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度綜合考評方式: (一)本處副處長以下各級主管由處長評擬,其餘人員由各科科長評擬, 處長核定。 (二)各機關學校主辦會計人員由機關首長填列主辦會計人員考評表(考 績表附表),考績表由處長依各主辦會計人員之平時成績考核紀錄 ,按考績表所列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擬。(考績表 所列其中工作項目分由本處各科綜合各主計機構預算執行情形、決 算及各項報表報送情形、人事業務、統計業務、學校會計業務輔導 及兼、代理情形等對其主辦會計人員予以評分,作為處長評擬年終 考績之參考。) 備註:各機關首長考評分數以不逾 86 分為原則,評分超過 86 分 者請首長敘明重大具體事蹟及檢附證明文件,未敘明具體事 蹟及檢附證明文件者,考評成績以 86 分認定。 (三)各機關學校佐理人員由各該機關學校主辦會計人員評擬,處長核定 。 (四)本處評核主辦會計人員工作細項及配分如下: 1.所屬各機關部分: ┌──────┬───┬──────┬──────┐ │評分項目 │配分 │評分單位 │ 備註 │ │ │ │ │ │ ├──────┼───┼──────┼──────┤ │預算業務 │35% │預算科 │本項成績評分│ ├──────┼───┼──────┤應參考平時考│ │決算及各項報│30% │會計決算科 │核、考列甲等│ │表 │ │ │積極條件原則│ ├──────┼───┼──────┤及不得考列甲│ │統計業務 │20% │統計科 │等原則。 │ ├──────┼───┼──────┤ │ │人事業務 │10% │會計決算科(│ │ ├──────┼───┤兼辦人事) │ │ │兼、代理情形│ 5% │ │ │ └──────┴───┴──────┴──────┘ 2.各鄉(鎮、市)公所部分: ┌──────┬───┬──────┬──────┐ │評分項目 │配分 │評分單位 │ 備註 │ │ │ │ │ │ ├──────┼───┼──────┼──────┤ │預算業務 │35% │預算科 │本項成績評分│ ├──────┼───┼──────┤應參考平時考│ │決算及各項報│30% │會計決算科 │核、考列甲等│ │表 │ │ │積極條件原則│ ├──────┼───┼──────┤及不得考列甲│ │統計業務 │20% │統計科 │等原則。 │ ├──────┼───┼──────┤ │ │人事業務 │10% │會計決算科(│ │ ├──────┼───┤兼辦人事) │ │ │兼、代理情形│ 5% │ │ │ └──────┴───┴──────┴──────┘ 3.各國民中小學(含高中)部分: ┌──────┬───┬──────┬──────┐ │評分項目 │配分 │評分單位 │ 備註 │ │ │ │ │ │ ├──────┼───┼──────┼──────┤ │預算業務 │20% │預算科 │本項成績評分│ ├──────┼───┼──────┤應參考平時考│ │決算及各項報│50% │基金科 │核、考列甲等│ │表 │ │ │積極條件原則│ ├──────┼───┤ │及不得考列甲│ │分區輔導業務│20% │ │等原則。 │ ├──────┼───┼──────┤ │ │兼、代理情形│10% │會計決算科(│ │ │ │ │兼辦人事) │ │ └──────┴───┴──────┴──────┘ (五)優先考列甲等人員之原則: 1.積極條件: 當年度優秀主計人員。 當年度模範公務人員。 當年度廉潔楷模人員。 當年度對主計制度有重大興革方案並獲上級單位表揚者。 2.消極條件: 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六)不得考列甲等原則: 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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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考核表格: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主辦會計人員平時成績考 核紀錄表附表、公務人員考績表、主辦會計人員考評表(考績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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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處及縣屬主計人員(處長及彰化縣議會會計室主任除外)平時及綜 合考評成績,應提送本處暨考績委員會審議年終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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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實施日期:自公佈日起施行,若有未盡事宜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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