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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文化局演藝活動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彰文南字第1050008717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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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縣多元表演藝術之發展,豐
    富民眾藝術文化生活並鼓勵表演藝術者及團體規劃優質節目演出,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演藝活動類別如下:(一)舞蹈(二)音樂(三)戲劇(
    四)民俗技藝(五)其他藝文類演出。
三、演藝團隊提出申請後,由本局召開評審會,於評審通過後安排於下列
    地點演出:(一)員林演藝廳表演廳(二)員林演藝廳小劇場(三)
    南北管音樂戲曲館表演廳。
四、就演藝團隊提出申請之表演日期,於評審通過後在檔期許可下由本局
    安排演出事宜。
五、演藝活動申請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得提出申請:
(一)經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文化社團、演藝團隊及經紀公
      司等團體或組織。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個人從事表演工作者。
(三)機關或學校為辦理文化藝術相關演出活動者。
六、除彰化縣文化局主辦節目及保養日等預留檔期外,其餘檔期每年分兩
    梯次受理申請,申請時間如下:
(一)每年 2  月份受理當年 7  月至 12 月(及次年 1  月至 6  月大
      型演出節目)之計畫申請。
(二)每年 8  月份受理次年 1  月至 6  月(及次年 7  月至 12 月大
      型演出節目)之計畫申請。
    惟必要時,本局得視需要另行公告申請及審查。
七、演藝活動申請之送件方式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於前述受理期間內檢具演藝活動計畫書(A4  規格直紙
      橫書,書寫格式如本要點第八點)1 式 10 份,如有其他相關附件
      以 1  份為限。
(二)可專人送達彰化縣文化局或員林演藝廳,或以掛號寄送至「彰化縣
      文化局彰南演藝科收」,住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二段 99 號
      ,信封請註明「申請演藝活動演出」,電話 04 — 8323410。
(三)收件日期以郵局郵戳或本局收文登錄日期為憑,逾期或提前不予受
      理。
(四)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通過評審均不予退件,
      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八、演藝活動申請應附表件如下:
(一)演藝活動送件表(格式如附件、附於計畫書最上方)連同計畫書一
      式十份,計畫書內容應包含:
      1.封面:註明演出名稱、預計演出日期及時間、申請單位、聯絡人
        、電話、地址。
      2.內頁:內文段落至少應有團隊簡介、經歷資料、演出內容、創作
        理念說明、宣傳方式、經費概算表及三年內演出紀錄書面資料等
        ,格式及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二)應備證件及資料:
      1.團隊登記立案證書或身分證及相關證明資料影本各一份。
      2.演出同意書(格式如附件)或書信往來證明一份。
      3.演出相關影音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由申請者自由備送,以各一份
        為限。
九、評審辦法如下:
(一)評審時間:每年 3  月、9 月召開評審會,必要時得公告順延或依
      個案召開臨時評審會。
(二)評審方式:由本局組成委員會評審之。
(三)評審原則: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
      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評。
(四)評審結果:分入選、不予通過兩種。其中入選等級如次:
      1.入選第 1  級:本局免費提供演出場地使用(含現有設備),並
        得由本局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演出節目採購等相
        關事宜,售票權利及所得歸本局所有。
      2.入選第 2  級:免收場地使用費,其餘經費由申請者自行籌措或
        售票籌得。索票節目由申請單位自行設計印製票券,提供 50 %
        席次票券(全數單號或全數雙號)由本局協助安排供民眾索取;
        售票節目之票務及稅務事項由申請單位自行妥處,並需提供本局
        5 %席次貴賓券。
      3.入選第 3  級:請申請單位另依本局「場所使用管理辦法暨收費
        標準」辦理場地租借。
(五)經評審入選之申請案件,如無檔期可安排者得列為候補節目,本局
      依評審結果排列候補順序。
(六)各申請案每梯次之評審結果,經本局核定後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
十、權利與義務:
(一)入選第 1  級之演藝團隊需與本局簽訂演出契約,否則視同棄權。
(二)演藝團隊提供之相關資料,本局得以宣傳推廣用,並有複製之權利
      。
(三)演藝團隊經安排演出,需依本局各館方規定辦理演出,倘有違反本
      局規定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紀錄作為日後審查之參考。
(四)演藝團隊經安排演出,無故取消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
      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演出,如已有契約關係者依契約辦理。
(五)演出日期或內容若有異動,需於原演出日期前 2  個月來函告知本
      局,並經本局同意後變動之,以變更一次為限。未經本局同意者,
      取消其使用資格。
(六)場地安排倘遇本局主辦活動撞期時,本局得優先使用,另行安排其
      他檔期,申請單位應予配合。
十一、本局年度演出經費 6  %,得優先決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
      辦理演藝服務之採購。
十二、本要點經本局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