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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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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彰化縣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指揮、督導及協調、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項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體)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加強防救災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橫向聯繫。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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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政單位如下: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空難、海難、輻射災害:消防局。
(二)水災、土石流:水利資源處。
(三)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及工業管線災害: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四)寒害、森林火災:農業處。
(五)陸上交通事故(道路、橋樑等交通建設主體):工務處。
(六)陸上交通事故(運輸工具):警察局。
(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環境保護局。
(八)生物病原災害:衛生局。
(九)古蹟及文物重大災害:文化局。
(十)其他災害:依法令規定或權責主管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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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政單位主管應即以書面報告本縣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以下
簡稱會報召集人)有關災害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並提出成立本中心之開設及其
分級之具體建議,經會報召集人決定後,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政單位即通知相關編組單位進駐作業。但災害情況
緊急時,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政單位主管得以口頭報告會報召集人,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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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會報召集人擔任之,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由副縣長擔任、執行長由秘書
長擔任、副執行長由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政單位主管擔任。中心之成員除執行業管業務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
與其他相關局、處及本縣指定公共事業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策劃應變對策,採取必要之措施,並向指揮官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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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政單位通知相關單位進駐後,進駐單位應依本要點所定開設時機,於指定時間內完成進駐,
展開各項預防整備及緊急應變措施;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政單位並應掌握進駐人員之出席情形,向指揮官報告。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附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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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列災害類別,視災害狀況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要求,個別
開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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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於災害發生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經評估可能造成的危害,必要時立即通知相關單位派員進駐運作,召開工作會
報提示相關防救災應變整備重點事項後,由各單位自行積極推動執行或持續運作,展開相關應變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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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災害防救業務主政單位應派遣科(課)長以上職務之人員一名及三名承辦人員進駐,編組
單位應指派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熟稔救災資源分配、調度,並獲充分授權之科(課)長以上職務之人員進駐本中心
,統籌處理各該業管防救災預防整備及緊急應變相關協調事宜,並依本中心開設層級指派適當人員進駐本中心執
行各項緊急災害應變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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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進駐單位於重大災害發生致電力、電信設備中斷情況下或接收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通知本縣有重大災害
發生時,各進駐單位應不待通知主動進駐災害應變中心,進駐人員為進駐單位防災業務承辦主管及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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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中心各級開設時機及應進駐單位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三級開設:颱風災害應變中心常時三級開設於消防局,隨時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保持密切聯繫,落實災情查報通報機制。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
甲、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七級暴風圈將於十八小時內接觸本縣陸地時,並經消防局研判需開設者。
乙、氣象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本縣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惟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經氣象署風雨預報本縣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最大陣風達十級以上,或預測本縣未來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並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交通處、農業處、水利資源處、環境保護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地政處、勞工處、文化局、新聞處、人事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三岸巡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彰化工務段、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欣彰天然氣公司等單位業務承辦科(課)長、承辦人進駐,進行各項整備及應變事項。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七級暴風圈將於十六小時內接觸本縣陸地時,並經消防局研判需開設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交通處、農業處、水利資源處、環境保護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地政處、勞工處、文化局、新聞處、人事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三岸巡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彰化工務段、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欣彰天然氣公司等單位主管或副主管率業務承辦科(課)長及承辦人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4.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震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氣象署發布之地震震度達六弱以上。
(2)估計轄內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交通處、農業處、水利資源處、環境保護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衛生局、警察局、文化局、社會處、財政處、勞工處、新聞處、主計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彰化工務段等單位進駐(局、處高階人員中派兼),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三)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轄內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燃燒,無法有效控制,亟待救助。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處、社會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工務處、交通處、教育處、新聞處、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進駐(局、處高階人員中派兼),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四)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署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以上或3小時累積雨量達100毫米以上之降雨,經水利資源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水利資源處通知民政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交通處、農業處、環境保護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地政處、勞工處、文化局、新聞處、人事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中油公司彰化零售服務中心、台塑石化公司彰濱掺配廠、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三岸巡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彰化工務段、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欣彰天然氣公司等單位進駐(科長以上職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大豪雨特報且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或氣象署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大豪雨特報,經水利資源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水利資源處通知民政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交通處、農業處、環境保護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地政處、勞工處、文化局、新聞處、人事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中油公司彰化零售服務中心、台塑石化公司彰濱掺配廠、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三岸巡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彰化工務段、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欣彰天然氣公司等單位進駐(局、處高階人員中派兼),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五)旱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旱災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指示成立時。
(2)台中或彰化供水區之水情燈號紅燈(第三階段限水)並由經濟部水利署研判水情恐持續惡化時。
2.進駐機關:由經濟暨綠能發展處通知建設處、水利資源處、工務處、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農業處、消防局、民政處、教育處、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新聞處、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彰化縣後備指揮部、彰化客運、員林客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等單位進駐(局、處、單位主管或指定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或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及工業管線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工業管線災害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蔓延,無法有效控制者。
乙、陸域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經濟暨綠能發展處通知建設處、民政處、環境保護局、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社會處、新聞處、勞工處、工務處、交通處、農業處、教育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中油公司彰化零售服務中心、台塑石化公司彰濱摻配廠、欣彰天然氣公司、欣林天然氣公司、彰化客運及員林客運等進駐(局、處、單位主管或指定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七)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轄內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經農業處研判有開設之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農業處通知民政處、新聞處、環境保護局、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等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八)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轄內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水利資源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水利資源處通知民政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交通處、農業處、環境保護局、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新聞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九)空難
1.開設時機:轄內有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農業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工務處、交通處、環境保護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勞工處、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新聞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等進駐(局、處、單位主管或指定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海難
1.開設時機:轄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農業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工務處、交通處、環境保護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勞工處、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新聞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三岸巡隊等進駐(局、處、單位主管或指定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運輸工具)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察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估計轄內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轄內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嚴重交通阻斷者。
2.進駐機關:由警察局通知民政處、社會處、消防局、衛生局、新聞處等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二)陸上交通事故(道路、橋樑等交通建設主體)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工務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估計轄內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轄內重要交通建設(含道路、橋樑)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者。
2.進駐機關:由工務處通知民政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交通處、教育處、農業處、水利資源處、環境保護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地政處、勞工處、文化局、新聞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中油公司彰化零售服務中心、台塑石化公司彰濱掺配廠、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彰化工務段、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欣彰天然氣公司等單位進駐(局、處高階人員中派兼),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估計轄內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轄內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由環境保護局通知民政處、財政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城市暨觀光發展處、教育處、工務處、交通處、農業處、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勞工處、新聞處、行政處、主計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中油公司彰化零售服務中心、台塑石化公司彰濱掺配廠、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彰化工務段、欣彰天然氣公司、彰化汽車客運公司等單位進駐(局、處及公共事業單位相關業務主管或高階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四)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有大規模流行性傳染病、新感染症、病原性生物災害等爆發或威脅之虞,將造成轄內重大衝擊時,經衛生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衛生局通知民政處、環境保護局、農業處、警察局、消防局、教育處、社會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工務處、交通處、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勞工處、新聞處、地政處、文化局、財政處、主計處、計畫處、人事處、行政處、政風處、地方稅務局、水利資源處等單位派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五)古蹟及文物重大災害
1.開設時機: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文化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文化局通知民政處、環境保護局、農業處、警察局、消防局、教育處、社會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工務處、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勞工處、新聞處、地政處、衛生局、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彰化工務段、中油公司彰化零售服務中心、台塑石化公司彰濱掺配廠、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欣彰天然氣公司等單位業務承辦科(課)長、承辦人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六)輻射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依照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命令成立。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交通處、農業處、水利資源處、環境保護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勞工處、文化局、新聞處、人事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三岸巡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彰化工務段、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欣彰天然氣公司等單位業務承辦科(課)長、承辦人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
甲、放射性物質意外事件、放射性物料管理及運送等意外事件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乙、污染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交通處、農業處、水利資源處、環境保護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勞工處、文化局、新聞處、人事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三岸巡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彰化工務段、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欣彰天然氣公司等單位主管或副主管率業務承辦科(課)長及承辦人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3.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七)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轄區內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重度嚴重惡化(PM10濃度連續三小時達一千兩百五十μg/m3或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五百零五μg/m3;PM2.5濃度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三百五十點五μg/m3),空氣品質預測資料未來四十八小時(二天)及以上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經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環境保護局通知教育處、工務處、交通處、農業處、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勞工處、新聞處及民政處等單位局處長或代理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八)森林火災災害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延燒面積達一百公頃以上,且經農業處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由農業處通知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處、社會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工務處、交通處、水利資源處、教育處、農業處、新聞處、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等單位主管或副主管率業務承辦科(課)長及承辦人進駐,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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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中心進駐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消防局
1.辦理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空難、海難及輻射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消防系統災情查報、通報事項。
3.執行災害搶救有關消防事項。
4.協助申請調派直昇機協助搜救、勘災、空投及傷患後送等事宜。
5.協助民生用水之運送事宜。
(二)民政處
1.督導辦理有關民政系統災情查報、通報及災民收容事項。
2.協助罹難者家屬處理殯喪事項。
3.全民動員準備事項。
4.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5.協調國軍單位辦理人工增雨事項。
(三)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1.辦理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工業管線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工業管線等防救災措施、搶救、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事項。
3.辦理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及電力供應之協調事項。
4.辦理工業區有關防救災措施事項。
5.發布旱災預警警報及於各項災害統籌協調用(配)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事項。
6.災害發生時,全民所需物資供應、物價平穩及緊急物資準備事宜。
7.辦理節水措施、宣導。
(四)建設處:辦理災區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及處理等事項。
(五)財政處
1.協助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洽商金融機構辦理資金融通及災民復建貸款事宜。
2.配合協助相關單位防救災經費簽辦動支及財源籌措。
(六)教育處
1.辦理轄內學校、社教館、體育館防救災措施、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2.辦理救災借用校舍、體育館及校舍損壞之查報、整修。
3.協助社會處辦理校園開設避難收容場所及其他相關防救災事項。
4.研商決定是否停止上班上課事項。
5.有關轄內學校登山隊伍聯繫事項。
6.辦理其他教育有關事項。
(七)水利資源處
1.辦理水災、土石流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水利、防洪設施之搶修、搶險。
3.辦理淹水地區監控及應變處置事項。
4.辦理山坡地範圍內治山防洪野溪工程之搶修、搶險。
5.辦理土石流災害監控及應變處置事項。
6.辦理其他有關水利事項。
7.協調農業用水移撥民生及其他標的用水事宜。
8.協助抗旱井整備作業。
(八)工務處
1.辦理陸上交通事故(道路、橋樑等交通建設主體)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有關交通建設災害搶救有關事項。
3.辦理有關道路、橋樑緊急搶修有關事項。
4.動員相關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械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5.辦理路樹倒塌案件處置事項。
6.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九)交通處
1.辦理大眾運輸及公共運輸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2.辦理路外停車場、路邊停車場及公共自行車搶修有關事項。
3.辦理交通標誌及交通號誌搶修有關事項。
4.辦理電信供應之協調事項。
(十)社會處
1.災民收容安置及人員傷亡、失蹤、住屋倒毀救助事宜。
2.災民收容所(站)開設時,供應災民之民生物資平時儲備、緊急調配供應、開口契約之簽訂等災害防救物資管理事項。
3.各界捐贈物資之接受、管理與轉發事項。
4.協調救災志工及社會福利機構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5.其他有關社會救助(濟)事項。
(十一)勞工處
1.辦理有關勞工災害之處理事項。
2.協調各類技術人員協助救災事項。
3.辦理勞工傷亡災害之檢查及善後處理事項。
4.災民就業輔導事項。
(十二)農業處
1.辦理寒害、森林火災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農林漁牧業災害緊急搶救及災情查報、通報事項。
3.辦理漁船出海管制及災情查報、通報事項。
4.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5.農業用水移轉支援民生用水調撥協調事項。
6.農田灌溉休耕面積核定、公告及實施受災面積清查與補償等有關事項。
(十三)城市暨觀光發展處
1.辦理有關風景觀光區、遊樂區人員管制及設備防災事項。
2.辦理有關風景觀光區、遊樂區災情蒐集、通報事項。
3.辦理遊客安置事項。
4.其他有關觀光旅遊事項。
(十四)人事處
1.災害應變中心編組人員進駐之督考。
2.研商決定是否停止上班上課事項。
3.其他有關人事規定事項。
(十五)警察局
1.辦理陸上交通事故(運輸工具)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警政系統災情查報、通報事項。
3.辦理有關災區警戒、緊急疏散、治安維護及交通管理事項。
4.辦理公告危險警戒區域管制事項。
5.有關災區之治安維護、交通疏導、犯罪偵防、協助罹難者屍體相驗等事項。
6.其他有關警察事項。
7.配合有關單位執行取締違法抽取地下水事宜。
(十六)文化局
1.辦理文物、古蹟、歷史建物等有形資產之防救災及災情查報、彙整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十七)新聞處
1.辦理有關災害預警、應變、復建等新聞發布及政策宣導事項。
2.協調傳播媒體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事項。
3.發布停止上班上課新聞事項。
4.辦理應變中心記者會召開事項。
5.其他有關新聞事項。
6.協助加強節約用水宣導。
(十八)衛生局
1.辦理生物病原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災區防疫及居民保健事項。
3.辦理災區緊急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事項。
4.辦理災區藥品、醫療器材儲備、運用、供給、調度事項。
5.辦理災後食品衛生、家戶飲用水安全及環境衛生處理事項。
6.辦理緊急醫療及其他衛生相關事項。
7.災害停水期間協助醫療院所協調自來水供水事宜。
(十九)環境保護局
1.辦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辦理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3.辦理災區垃圾、廢棄物清除搬運及消毒等環境清理事項。
4.辦理災區環境消毒及飲用水水質管制抽驗事項。
5.辦理災後嚴重污染區之隔離、處理及追蹤管制事項。
6.協助調度流動廁所事項。
7.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二十)計畫處
1.有關單位訂定各項防災計畫之管制事項。
2.災害復建工程管制事項。
3.本府網站及本縣災害防救網站發布災害相關訊息事項。
(二十一)主計處:辦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有關協助各業務權責機關單位辦理災害防救經
費運用及預算調整相關事宜。
(二十二)政風處
1.民眾陳情請願事件之協調處理事宜。
2.其他有關政風事宜。
(二十三)行政處
1.有關單位災害防救及應變事項依各組業務性質督導及文稿審查。
2.本府所屬廳舍因災害受損災情彙整事宜。
(二十四)青年發展處:辦理青年住宅、青創基地之防救災及災情查報、彙整有關事項。
(二十五)地政處
1.災害發生後有關救災土地緊急徵用事項。
2.督導轄內各地政事務所強化防救災工作及有關土地權屬清查作業事項。
3.辦理地籍測量等其他有關地政事項。
(二十六)地方稅務局:督辦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項。
(二十七)彰化縣後備指揮部: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聯絡官執行要點」規定協調國軍
動員兵力、裝備執行救災事項。
(二十八)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負責轄內電力緊急搶修及其他有關電力事項。
(二十九)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1.負責自來水工程防護搶修有關事宜。
2.辦理自來水管線系統搶修維護、災情查報、災後復原事宜。
(三十)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辦理電訊線路系統防護搶修、災情查報、災害復原事宜。
(三十一)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
1.辦理防洪設施及河川、海堤搶險、搶修事項。
2.其他有關水利事項。
(三十二)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彰化工務段
1.辦理公路工程、橋樑、道路防護搶修、災情查報、災害復原事宜。
2.辦理公路局養護縣道之路樹倒塌案件處置事宜。
(三十三)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灌溉、排水等水利設施防護搶修、災情查報、災害復原事宜。
(三十四)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三岸巡隊
1.辦理公告危險警戒區域人員、漁船管制事宜。
2.辦理海岸水域巡防及救災相關事宜。
3.海難之船舶、人員及海上失事之航空器、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救護事項。
4.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
(三十五)欣彰天然氣公司:辦理瓦斯管線防護搶修、災情查報、災害復原事宜。
(三十六)欣林天然氣公司:辦理瓦斯管線防護搶修、災情查報、災害復原事宜。
(三十七)中油公司彰化營業處:負責輸油管路及加油站緊急防護搶修、災情查報、災害復原事宜。
(三十八)台塑石化公司彰濱掺配廠:負責輸油管路及加油站緊急防護搶修、災情查報、災害復原事宜。
(三十九)協力機構-麒許環境顧問有限公司。
1.提供災害潛勢資料分析、預警及建議。
2.災害相關空間圖資分析研判。
(四十)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1.負責彙整地震受損建築物災情蒐集。
2.於現場安全評估無虞下,負責指派合格評估人員進行受損建築物全損評定。
3.設置聯合理賠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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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原則設於本縣消防局,供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政單位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
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本縣消防局協助操作及維護。但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政單位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
需要,陳報指揮官決定另擇本中心之成立地點,通知相關單位進駐,並負責相關幕僚作業,執行災害應變
措施。
(二)本中心成立後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召開工作會報,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
應變措施。
(三)有關本中心功能分組編組及任務一覽表詳如附表一、二。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功能分組或增派其他
機關派員進駐,各功能分組之單位應依需要派員進駐,以統籌災情處理。
(四)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單位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協同
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並通報相關機關。
(五)各單位進駐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對於長官指示事項、交辦案件或災情案件應確
實交接,值勤期間不得擅離崗位,以因應緊急事故處置。
(六)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單位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本縣各災害防救業務主政單位彙整
、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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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開設
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機制: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
編組,並指派業務主管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
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
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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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多種重大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如下:
(一)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政單位主管,應即分別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分別成
立本中心並分別指定指揮官;或指定由其一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政單位,成立本中心並指定指揮官,統籌各
項災害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二)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政單位主管,仍應即報請會報召
集人,決定併同本中心運作,或另成立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其指揮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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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指揮官得決定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
任務予以歸建。
(二)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且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單位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
經本縣災害防救業務主政單位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本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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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獎懲: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相關人員執行應變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本府單位由各該災害主政機關
統一辦理相關敘獎事宜,而本府以外機關、團體依規定額度自行辦理敘獎;另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由所
屬機關依規定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