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中心各級開設時機及應進駐單位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三級開設:颱風災害應變中心常時三級開設於消防局,隨時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保持密切聯繫,落實災情查報通報機制。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
甲、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7級暴風圈將於十八小時內接觸本縣陸地時,並經消防局研判需開設者。
乙、氣象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本縣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惟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經氣象署風雨預報本縣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最大陣風達十級以上,或預測本縣未來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並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交通處、農業處、水利資源處、環境保護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地政處、勞工處、文化局、新聞處、人事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四巡防區指揮部、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彰化工務段、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欣彰天然氣公司等單位業務承辦科(課)長、承辦人進駐,進行各項整備及應變事項。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七級暴風圈將於十六小時內接觸本縣陸地時,並經消防局研判需開設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交通處、農業處、水利資源處、環境保護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地政處、勞工處、文化局、新聞處、人事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四巡防區指揮部、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彰化工務段、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欣彰天然氣公司等單位主管或副主管率業務承辦科(課)長及承辦人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4.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震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氣象署發布之地震震度達六弱以上。
(2)估計轄內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交通處、農業處、水利資源處、環境保護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衛生局、警察局、文化局、社會處、財政處、勞工處、新聞處、主計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彰化工務段等單位進駐(局、處高階人員中派兼),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三)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轄內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燃燒,無法有效控制,亟待救助。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處、社會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工務處、交通處、教育處、新聞處、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進駐(局、處高階人員中派兼),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四)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署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以上或三小時累積雨量達一百毫米以上之降雨,經水利資源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水利資源處通知民政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交通處、農業處、環境保護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地政處、勞工處、文化局、新聞處、人事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業處、台塑石化公司彰濱掺配廠、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四巡防區指揮部、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彰化工務段、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欣彰天然氣公司等單位進駐(科長以上職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大豪雨特報且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或氣象署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大豪雨特報,經水利資源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水利資源處通知民政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交通處、農業處、環境保護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地政處、勞工處、文化局、新聞處、人事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業處、台塑石化公司彰濱掺配廠、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四巡防區指揮部、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彰化工務段、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欣彰天然氣公司等單位進駐(局、處高階人員中派兼),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五)旱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旱災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指示成立時。
(2)台中或彰化供水區之水情燈號紅燈(第三階段限水)並由經濟部水利署研判水情恐持續惡化時。
2.進駐機關:由經濟暨綠能發展處通知建設處、水利資源處、工務處、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農業處、消防局、民政處、教育處、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新聞處、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彰化縣後備指揮部、彰化客運、員林客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等單位進駐(局、處、單位主管或指定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或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及工業管線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工業管線災害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蔓延,無法有效控制者。
乙、陸域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經濟暨綠能發展處通知建設處、民政處、環境保護局、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社會處、新聞處、勞工處、工務處、交通處、農業處、教育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業處、台塑石化公司彰濱摻配廠、欣彰天然氣公司、欣林天然氣公司、彰化客運及員林客運等進駐(局、處、單位主管或指定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七)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轄內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經農業處研判有開設之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農業處通知民政處、新聞處、環境保護局、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等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八)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轄內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水利資源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水利資源處通知民政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交通處、農業處、環境保護局、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新聞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九)空難
1.開設時機:轄內有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農業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工務處、交通處、環境保護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勞工處、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新聞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等進駐(局、處、單位主管或指定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海難
1.開設時機:轄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農業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工務處、交通處、環境保護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勞工處、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新聞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四巡防區指揮部等進駐(局、處、單位主管或指定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運輸工具)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察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估計轄內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轄內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嚴重交通阻斷者。
2.進駐機關:由警察局通知民政處、社會處、消防局、衛生局、新聞處等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二)陸上交通事故(道路、橋樑等交通建設主體)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工務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估計轄內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轄內重要交通建設(含道路、橋樑)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者。
2.進駐機關:由工務處通知民政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交通處、教育處、農業處、水利資源處、環境保護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地政處、勞工處、文化局、新聞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業處、台塑石化公司彰濱掺配廠、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彰化工務段、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欣彰天然氣公司等單位進駐(局、處高階人員中派兼),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估計轄內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轄內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由環境保護局通知民政處、財政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城市暨觀光發展處、教育處、工務處、交通處、農業處、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勞工處、新聞處、行政處、主計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業處、台塑石化公司彰濱掺配廠、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彰化工務段、欣彰天然氣公司、彰化汽車客運公司等單位進駐(局、處及公共事業單位相關業務主管或高階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四)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有大規模流行性傳染病、新感染症、病原性生物災害等爆發或威脅之虞,將造成轄內重大衝擊時,經衛生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衛生局通知民政處、環境保護局、農業處、警察局、消防局、教育處、社會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工務處、交通處、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勞工處、新聞處、地政處、文化局、財政處、主計處、計畫處、人事處、行政處、政風處、地方稅務局、水利資源處等單位派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五)古蹟及文物重大災害
1.開設時機: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文化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文化局通知民政處、環境保護局、農業處、警察局、消防局、教育處、社會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工務處、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勞工處、新聞處、地政處、衛生局、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彰化工務段、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業處、台塑石化公司彰濱掺配廠、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欣彰天然氣公司等單位業務承辦科(課)長、承辦人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六)輻射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依照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命令成立。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交通處、農業處、水利資源處、環境保護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勞工處、文化局、新聞處、人事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四巡防區指揮部、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彰化工務段、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欣彰天然氣公司等單位業務承辦科(課)長、承辦人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
甲、放射性物質意外事件、放射性物料管理及運送等意外事件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乙、污染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交通處、農業處、水利資源處、環境保護局、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勞工處、文化局、新聞處、人事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四巡防區指揮部、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彰化工務段、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欣彰天然氣公司等單位主管或副主管率業務承辦科(課)長及承辦人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3.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七)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轄區內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重度嚴重惡化(PM10濃度連續三小時達一千兩百五十μg/m3或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五百零五 μg/m3;PM2.5濃度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三百五十點五μg/m3),空氣品質預測資料未來四十八小時(二天)及以上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經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環境保護局通知教育處、工務處、交通處、農業處、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社會處、勞工處、新聞處及民政處等單位局處長或代理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八)森林火災災害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延燒面積達一百公頃以上,且經農業處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由農業處通知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處、社會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建設處、工務處、交通處、水利資源處、教育處、農業處、新聞處、城市暨觀光發展處、彰化縣後備指揮部、臺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業處、中華電信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自來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等單位主管或副主管率業務承辦科(課)長及承辦人進駐,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