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縣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各項積分以編制內合格教師及現職服務學
校期間,且持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採計,積分核給標準如下:
(一)在原校連續服務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1.在原校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偏遠學校服務滿一年另加給一分
。
2.在原校兼任導師,每滿一年另加給零點五分(二種以上兼職者,
擇一採計)。
3.在原校兼任組長、人事(二十班以上或縣府核定者)、主計,每
滿一年另加給一點五分(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4.在原校、幼兒園專(兼)任處(室)主任(含代理主任、十八班
以下輔導主任)、園長、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每滿一年另加給二
點五分。舊制派任主任選填在原服務學校者,年資以派任主任後
起算。
5.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八十六學年度(含
)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教師期間始得採計。(代理代課、新制實
習期間不予採計,國小附幼教師年資以七十八年正式納編後起算
)
6.調府教師、輔導團專任輔導員、本土語言指導員參加本縣縣內介
聘時,其任職期間服務年資積分得比照組長採計。
(二)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成績考核之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款者,每年給一分。
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
第一項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4.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三)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二十分(同一事實獎勵,不
得重複計算。)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座),縣市級每紙(面、座
)給零點五分,中央級者每紙(面、座)給二分。
(四)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及「彰化
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
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
研習進修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零點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
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同一事實同時取得學
分及研習證書,不得重複計算。)
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已畢業者可採計)、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
推廣部學分(惟須檢附同意進修相關文件)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
習,均予採計。(符合上述辦法之研習結業證書且未登錄至進修護
照,證書上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文號者且須檢附學校同意書
,始予採計進修時數或學分。)
教師參加網路文官 E 學院、地方 E 學中心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
照等數位學習時數,
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可且須檢附學校同意
書,方可採計。
(五)持有主任儲訓證書並取得欲介聘學校校長預聘主任同意書者,外加
五十分:
1.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校長得開立預聘主任同意書予具
有儲訓合格主任資格並願至該校擔任主任者。
2.持有預聘主任同意書者依本項加分限於填列同意預聘學校,且為
唯一志願學校時適用。經介聘成功者,須於該校擔任主任職務。
(六)特殊表現加分:
1.經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或九十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
師者核予三分,八十九年度前(含)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核予一
分。
2.持有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或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初階證書者
,核予零點五分;持有進階證書者,核予一分。(兩項擇一採計)
(七)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積分比照縣外介聘要點規定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