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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小學暨公立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 1130085339 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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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立國民小學、幼兒園編制內現職
    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
    六條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
二、本府為辦理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成立本縣國民小學暨公立幼兒園
    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簡稱本委員會),辦理相關作業事項;經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委託之學校現職合格教師,
    得向本委員會申請介聘縣內他校,並應遵照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縣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國小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專任
    輔導教師及加註英語專長教師四類(國小特教班教師依教師登記類別
    辦理,新制分為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二種);幼兒園分普通班及
    特殊教育班二類,並依其積分高低,採公開介聘作業辦理。
四、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若同時具
    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三種介聘科
    〈類〉別,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須有該介聘科〈類〉別專
    長教師證後取得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
    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調入。
    若本校同一教育階段無該科類之班別,無法提出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
    以上之證明文件者【縣內介聘科類別分為國小普通班、身障類、資優
    類】,應切結介聘新校後實際教學滿四年才能參加介聘或轉任他階段
    類別。
    持有身心障礙類教師合格證書且現職任教於身障類特教班,可申請各
    類別身心障礙類班級,不須有實際任教,且縣內介聘選填時不限三類
    身障類特教班。以資賦優異類教師合格證書提出介聘至同一教育階段
    學校資優班,得免提出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惟持身
    障類智能不足組教師證(舊制特殊教育教師證)只能任教啟智班,於
    縣內介聘時可選填其他身障類特教班,但在介聘學校教評會進行審查
    時,若因不具有在該特教班任教的教學能力,審查不通過時則退回原
    服務學校。
    國小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僅限於現任教育部補助本縣增置之專
    任輔導教師對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
    申請加註英語專長教師須取得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含);惟任教六班學校
    者,每週應授至少六節〕,介聘成功後不得再申請其它類別;以加註
    英語專長教師類別介聘至新服務學校者,應擔任英語教師至少三年。
五、向本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含公幼)教師,須符合下列基
    本條件及服務條件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基本條件:
      1.現任國民小學暨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
       (1)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
       (2)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
          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2.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滿規定期限者。公費特
        教系畢業之教師,在該任教類別班級須服務滿規定期限,始得轉
        任原校普通班,但可以參加同類科別縣內外介聘。
(二)服務條件:
      1.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為原則,指實際服務現職學
        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
        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2.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之情事,致未能符合第一目規定在
        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者,其於原校與現職學校之實際服
        務年資應予併計。
      3.現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介聘至他校,不受實際服務滿
        六學期規定之限制:
        (1)
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
        (2)
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
           體事實並檢附佐證資料,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4.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含延長病假、公傷假等)符合前三目規定
        ,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前(當年八月一日)
        回職復薪者。
      5.持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持有偏
        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須符合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始得介
        聘一般(特殊)地區。
      6.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
        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六、本縣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各項積分以編制內合格教師及現職服務學
    校期間,且持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採計,積分核給標準如下:
(一)在原校連續服務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1.在原校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偏遠學校服務滿一年另加給一分
        。
      2.在原校兼任導師,每滿一年另加給零點五分(二種以上兼職者,
        擇一採計)。
      3.在原校兼任組長、人事(二十班以上或縣府核定者)、主計,每
        滿一年另加給一點五分(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4.在原校、幼兒園專(兼)任處(室)主任(含代理主任、十八班
        以下輔導主任)、園長、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每滿一年另加給二
        點五分。舊制派任主任選填在原服務學校者,年資以派任主任後
        起算。
      5.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八十六學年度(含
        )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教師期間始得採計。(代理代課、新制實
        習期間不予採計,國小附幼教師年資以七十八年正式納編後起算
        )
      6.調府教師、輔導團專任輔導員、本土語言指導員參加本縣縣內介
        聘時,其任職期間服務年資積分得比照組長採計。
(二)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成績考核之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款者,每年給一分。
      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
        第一項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4.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三)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二十分(同一事實獎勵,不
      得重複計算。)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座),縣市級每紙(面、座
        )給零點五分,中央級者每紙(面、座)給二分。
(四)在原校最近連續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及「彰化
      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
      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
      研習進修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零點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
      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同一事實同時取得學
      分及研習證書,不得重複計算。)
      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已畢業者可採計)、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
      推廣部學分(惟須檢附同意進修相關文件)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
      習,均予採計。(符合上述辦法之研習結業證書且未登錄至進修護
      照,證書上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文號者且須檢附學校同意書
  ,始予採計進修時數或學分。)
 

  教師參加網路文官 E 學院、地方 E 學中心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
      照等數位學習時數,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可且須檢附學校同意
      書,方可採計。
(五)持有主任儲訓證書並取得欲介聘學校校長預聘主任同意書者,外加
      五十分:
      1.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校長得開立預聘主任同意書予具
        有儲訓合格主任資格並願至該校擔任主任者。
      2.持有預聘主任同意書者依本項加分限於填列同意預聘學校,且為
        唯一志願學校時適用。經介聘成功者,須於該校擔任主任職務。
(六)特殊表現加分:
      1.經省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或九十年度起獲本縣特殊優良教
        師者核予三分,八十九年度前(含)獲本縣特殊優良教師核予一
        分。
      2.持有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或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初階證書者
        ,核予零點五分;持有進階證書者,核予一分。(兩項擇一採計)
(七)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積分比照縣外介聘要點規定採計。
七、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之教師應檢具下列表件向原服務學校申請,經服務
    學校審查後,依期限轉送本委員會,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乙份。
(二)教師合格登記證書。
(三)服務證件(服務證明、派令、聘書、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
    以上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外,餘核計至積分
    審查收件截止日止,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正本驗後發還,
    影印本由本委員會存查。
八、各校除依教師法第十一條等相關規定優先輔導介聘(超額教師)或依師
    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介聘(公費生)之教師外,應依「彰化縣國民中小學
    實施教師員額控管原則」於管控員額後依實際需求開缺,彰化縣政府
    教育處並得依全縣超額教師總數量調整縣內介聘開缺額數。
九、申請介聘教師積分、介聘學校相同時,以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
    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
    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依電腦資料排序處理。
十、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規定日期前攜帶介聘建議通知單、有關學經歷
    證件至介聘學校接受審查;各介聘學校除發現且能舉證有不符本要點
    第五點申請資格者外,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各校教評會應於規定
    期限日前將審查回條繳回本委員會;經各校教評會同意達成介聘之教
    師,由本委員會通知相關學校,新任學校寄發聘書及通知報到,其生
    效日一律為當年八月一日。

    經介聘而不前往介聘學校接受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者,
    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
    議處,且十年內不得申請縣內介聘。
    
因前項教師未報到、放棄介聘或第一項拒絕聘任情事,致影響他校教
    師介聘者,依介聘作業順序逆向尋找調入教師連帶返回原校服務,各
    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學校服務,原學校不得拒絕。但未
    報到、放棄介聘或經拒絕聘任教師之原學校可增開缺額者,不在此限。
十一、經薦送甄選主任儲訓合格者,須回原推薦學校服務滿三年才可申請
      介聘(含縣內、縣外),請各校人事主管確實管控。經學校提報因
      減班等原因之超額主任或教師仍得依本要點申請縣內介聘,未申請
      縣內介聘者應依「彰化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
      作業要點」辦理。(各校超額問題由各校自行訂定處理原則)
十二、教師得依實際需要申請縣內或外縣(市)介聘,兩者可同時申請,
      但應切結若參加縣內積分介聘成立時,自動放棄縣外介聘申請資格
      ,不得異議。
十三、依據「彰化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作業要點」
      第十四點規定,超額教師輔導介聘時程訂於當年度縣內介聘之前辦
      理,超額教師得再參加縣內介聘,縣內介聘選校成立時,須繳回超
      額教師輔導介聘通知報到函,取消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原所選填之學
      校。
十四、依據「彰化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作業要點」
      第八點規定,超額教師經縣府輔導介聘他校後,得保留原服務學校
      服務期間之所有積分,若第二年後原校出缺欲返回原校服務時,需
      徵得兩校校長及教評會同意,且應於該年度申請縣內介聘時一併提
      出,優先介聘回原校,不受積分限制。如在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有
      教師出缺時,超額介聘至他校之教師,依其意願得申請優先回原校
      服務,如有多人申請時仍應按積分排序辦理。
十五、依據彰化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超額教師輔導介聘作業要點第十四
      條之規定,超額教師參加超額輔導介聘成立時,應撤銷其縣外介聘
      之申請,不得異議。若縣外介聘撤銷原服務學校申請人資格後,為
      考量超額輔導介聘教師權益,申請人又能徵得經超額輔導介聘後之
      新學校(限有委託縣外介聘之學校)校長及教評會同意,得於指定
      時間(依當年度介聘工作日程表)前攜帶身分證件、同意書、私章,
      親自到本縣介聘中心辦理更換新服務學校,繼續參加縣外介聘,逾
      期不予受理;若超額教師係經縣內介聘自行選校非屬超額輔導介聘
      者,應無條件撤銷其縣外介聘之申請,不得異議。
十六、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之教師,如有虛報介聘原因及所提證明文件不實、
      或不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申請介聘者,應自負刑事及行政責任,其
      申請之介聘無效,且其所服務學校之校長及人事管理人員依情節追
      究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