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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執行規定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與本縣教師會,依據「教 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及「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 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訂定,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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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本縣縣立中小學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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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縣教師寒暑假期間,因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應返校之 總日數為三日,未滿一日則以一日計,若教師當日無法配合參與時, 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以一日計;其活動事項安排如下: (一)開學準備日:於寒暑假開學日前一週內,依校務會議決議之日定為 開學準備日,全體教師均應返校;其活動內容為召開校務會議、教 學領域會議、指導學生返校打掃及教學準備。 (二)返校服務:教師配合校務工作需求依校務會議決議之日返校;其活 動內容為協助註冊、指導學生返校打掃及協助新生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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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無法配合前列規定返校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違者依教師 請假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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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於寒暑假中調校服務,應配合新調任學校行事曆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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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依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研習,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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