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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立中小學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事項及日數執行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0970253976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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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執行規定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與本縣教師會,依據「教
    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及「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
    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訂定,修正亦同。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本縣縣立中小學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
三、本縣教師寒暑假期間,因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應返校之
    總日數為三日,未滿一日則以一日計,若教師當日無法配合參與時,
    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以一日計;其活動事項安排如下:
(一)開學準備日:於寒暑假開學日前一週內,依校務會議決議之日定為
      開學準備日,全體教師均應返校;其活動內容為召開校務會議、教
      學領域會議、指導學生返校打掃及教學準備。
(二)返校服務:教師配合校務工作需求依校務會議決議之日返校;其活
      動內容為協助註冊、指導學生返校打掃及協助新生訓練。
四、教師無法配合前列規定返校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違者依教師
    請假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五、教師於寒暑假中調校服務,應配合新調任學校行事曆之安排。
六、其他依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研習,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