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及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之規定,設置彰化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辦理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事宜,並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二 |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指派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四人。
(二)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三)本縣合法立案之縣級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四)待遴選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
前項第一款之學者專家,由本府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團體及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推薦二倍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擇聘之。
第一項第四款待遴選學校教師代表,應由該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於辦理該校校長之遴選時,始具委員資格。
第一項第四款待遴選學校家長代表,應由該校班級家長代表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之一;於辦理該校校長之遴選時,始具委員資格。
除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外,其餘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得由縣長另聘(派)他人遞補,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在任期間,不得與參加校長遴選者就相關遴選事項,有程序外之接觸。
本會委員在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府解聘之;其缺額,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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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會任務如下:
(一)校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辦學績效及其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之審議。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以下簡稱轉任)之審議。
(四)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以下簡稱新任)之審議。
待遴選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於審議前項第一款事項時,不得參與討論及決議。 |
四 |
本會召開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五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承辦業務科之科長兼任之;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本府教育處業務承辦人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
六 |
本會委員及協助處理業務人員對於委員名單、校長人選及會議中所討論之內容,均負有保密義務。 |
七 |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八 |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本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決議,委員有第九點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審議校長遴選之投票方式,採無記名單記法投票,倘票決無過半數同意者,以前二名(包括同列第二名)進入第二次票決,餘類推進行;人選僅剩二名,經二次投票仍無過半數同意者,該校列為出缺學校。
出缺學校僅有一位候選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出缺學校:
(一)第一次投票,不同意票超過半數。
(二)經二次投票,同意票均未過半數。 |
九 |
本會委員審議有關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校長候選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本會決議前,向本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於五日內向本府聲明不服,本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本會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校長候選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會主席,命其迴避。
本會主席有前項情形,由本府命其迴避,並依第四點規定產生主席。 |
十 |
本會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遴選審議順序為:延任、連任、轉任、新任,依辦理階段公布校長任期屆滿學校及出缺學校名單。
(二)符合各階段遴選資格者,於期限內向本府申請:
1.第一階段:限本府所屬各級學校現職校長且符合第十一、十四點之資格者得申請,並依第十二、十三點辦理。
2.第二階段:符合第十四點資格者得申請,現職校長申請者,應符合第十一點之任期限制。
(三)申請遴選者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參加轉任及新任遴選者,應針對參與遴選學校之經營理念,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
(四)召開遴選委員會議,邀請校長候選人列席說明及參加詢答。
(五)校長由本府依本會審議通過之校長人選核定聘任。但新設學校第一任校長,得由依第十八點準用本要點遴選聘任之籌備處主任擔任之。 |
十一 |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之遴選。
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符合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資格者,其於國民中小學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遴選。 |
十二 |
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校長辦學績效考評優良者,經本會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
校長任期自實際到職之月起算,並以任期屆滿之當學期終了之七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期。
前項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由本府就平日辦學情形、年度成績考核、學校評鑑成績及其他評核等綜合總評。
考評程序包含校長自評、本府教育處各科及視導區督學考評及教育處總評三部分;總評結果提供本會作為審議連任、轉任之參考;必要時,本會得邀請本府教育處視導區督學及業務主管人員列席說明。 |
十三 |
校長於聘期中屆齡退休,得聘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現職校長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本會審議通過,得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之日止。
校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本府依規定指派適當人員代理;必要時,得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出缺學校校長遴選。 |
十四 |
參加校長遴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且無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
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參加校長遴選;已參加者,撤銷其資格,已聘任為校長者,撤銷其聘任。
參加校長遴選者,不得有請託關說之情事,違反者,喪失參加該次遴選資格;已經本會審議通過者,由本府撤銷該決議,並重新辦理遴選。 |
十五 |
校長未獲遴聘,或因故解除職務,其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教師者,除有教師法所定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者外,由本府逕行分發學校任教,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前項校長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本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依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或辦理資遣。 |
十六 |
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由本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
十七 |
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之遴選,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