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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及高級中等學校校 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之規定,設置彰化縣立高級中等學校 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辦理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校 長遴選事宜,並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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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指派副縣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四人。 (二)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本縣合法立案之縣級教師組織代表及家長 團體代表各一人。 (三)待遴選學校教師代表一人。 (四)待遴選學校家長代表一人。 前項第一款之學者專家,由本府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高中職校長 團體及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推薦二倍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擇聘之。 第一項第三款待遴選學校教師代表,應由學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投 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於辦理該校校長出缺之遴選 、連任或延任時,始具委員資格。 第一項第四款待遴選學校家長代表,應由學校班級家長代表選舉產生 ,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之一;於辦理該校校長出 缺之遴選、連任或延任時,始具委員資格。 除第一項第三、四款之委員外,其餘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 (派),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得由縣長另聘(派)他人遞補,其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在任期間,不得與參加校長遴選者就相關遴選事項,有程序 外之接觸。 本會委員在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府解 聘之;其缺額,依前六項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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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校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相關審議 事項。 (二)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之審議事項。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四)前二款以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待遴選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於審議前項第一款事項時,不得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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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召開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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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承辦業務科之科長兼任之;置幹 事一至二人,由本府教育處業務承辦人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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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及協助處理業務人員對於委員名單、校長人選及會議中所討 論之內容,均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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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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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他人代表。非有三分之二以 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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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審議有關本人或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與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本會決議前, 向本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向本府聲明不服,本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 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本會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 申請迴避者,應由本會主席,命其迴避。 本會主席有前項情形,由本府命其迴避,並由本會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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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布校長確定出缺及校長任期屆滿一任以上可能出缺學校名單。 (二)參加遴選者提具申請表。 (三)本府教育處彙整及審查各申請遴選人員相關資料。 (四)召開遴選委員會議進行面談、審議 (五)公布遴選結果。 (六)學校校長由本府依遴選結果聘任。但新設學校第一任校長得準用本 要點遴選聘任之籌備處主任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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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 校長之遴選。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符合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資格者, 其於國民中小學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 ,不得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遴選。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校長辦學績效考評優良者,經 本會就其考評結果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 為出缺學校校長。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自實際到職之月起算,並 以任期屆滿之當學期終了之一月三十一日或七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 期。但得經本會決議延長至任期屆滿之當學年終了之日止。 前項校長辦學績效考評規準,包含「政策執行」、「經營管理」、 「專業領導」及「辦學績效」等領域。考評程序包含校長自評、本 府教育處各科及視導區督學考評及教育處總評三部份;本府教育處 應將總評及相關考評資料送請本會審議,作為校長延任、連任或轉 任之重要參考依據;必要時,本會得邀請本府教育處視導區督學及 業務主管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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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校長於聘期中屆齡退休,得聘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現職校長已 連任期滿,二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延任 至核定退休生效之日止。 校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本府依規定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必要時得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出缺學校校長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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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凡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並有第六條或第十條之一資格者, 且無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得參加本縣縣立高 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 參加校長遴選者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參加校長遴選;已參加者, 撤銷其資格,已聘任為校長者,撤銷其聘任。 參加校長遴選者,不得有請託關說之情事,違反者,喪失參加該次 遴選資格;已經遴選會審議通過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該決議, 並重新辦理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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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如欲申請擔任或連任校長者,得向本府申請參加當年度縣立高級中 等學校校長遴選,並應於限期內提出申請,親自簽名蓋章後,送至 本府教育處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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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會於召開遴選委員會會議時,得經討論要求申請參加遴選者面談 ,並由本府教育處依會議決議安排參加遴選人員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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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會遴選校長作業以校長一任任期期滿,且第一志願填列留任原校 者之學校優先討論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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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由本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 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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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之遴選,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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