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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臨時約聘(僱)人員之進用
,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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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臨時約聘(僱)人員,指由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 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 接受中央機關補助及特種基金進用之人員,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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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擔任臨時約聘(僱)人員,應具資格條件如下:
(一)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
十一款情事之一者。
接受中央機關補助或委託研究經費進用之臨時約聘(僱)人員,應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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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臨時約聘(僱)人員之進用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
一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進用之。
聘(僱)用期間如聘僱用經費不足,應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受
聘(僱)人已屆滿六十五歲、心神喪失或身體失能不堪勝任工作者,
應即終止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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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臨時約聘(僱)人員之進用應訂立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聘(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
(三)聘(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溢領報酬之處理方式。
(五)權利及義務。
(六)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七)終止契約事由。
(八)其他必要事項。
契約書格式如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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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臨時約聘(僱)人員之報酬應視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
之知能條件,認定支給報酬之等別及薪點。臨時約聘(僱)人員報酬
標準表如附件一。
前項報酬標準依行政院核定之聘僱人員薪點折合率標準給與,並得在
其核定數額範圍內,由本府核定。但依中央補助計畫進用者或經費來
源為中央補助款,而進用計畫或補助機關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進用臨時約聘(僱)人員,除就具擬任職務相關職前年資另有規定者
外,依第一項報酬標準所列薪點範圍內最低薪點起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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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臨時約聘(僱)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
金條例辦理保險及退休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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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於聘(僱)用經費可容納範圍內,得比照行政院當年度核定之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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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臨時約聘(僱)人員於聘(僱)用期間死亡,其死亡當月之報酬准予
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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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臨時約聘(僱)人員之給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勞工
請假規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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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進用臨時約聘(僱)人員,以公開甄選為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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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暨所屬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
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約聘(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
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
用。但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進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不受迴避進用規定限制之臨時約聘(僱)人員,不包括原
契約之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終止後,機關與臨時約(聘)僱人員另
訂新契約進用之情形。
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
得新進用臨時約聘(僱)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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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府暨所屬機關臨時約聘(僱)人員之工作規範,除其他法令另有
規定外,準用本府約用人員工作規範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