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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八條第三項條文規定,編制 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人員之陞遷 甄審(選)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本府所屬機 關學校(如附表)因編制員額較少致無法組織甄審委員會,其甄審( 選)案件依規定由本府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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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開機關學校之甄審(選)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該機關學校與本府視為同一機關,內陞之職缺,依陞遷法規定, 由本府(含本府統籌辦理甄審「選」案件之機關學校)具有陞任之 人員辦理甄審;外補之職缺,由本府(含本府統籌辦理甄審「選」 案件之機關學校)以外之人員辦理甄選。 (二)各該機關學校職務出缺,應主動以府簽會簽本府人事處並簽奉 縣 長決定職缺係以內陞或外補方式辦理甄補,各機關學校應本於權責 ,建議 縣長是類職缺究係以內陞或外補甄補人員,並請各機關學 校於簽末以「 」內陞;「 」外補之選項,供 縣長於「 」內勾選 ;而建議外補案件須另併陳公告徵才(稿)一份。 (三)內陞或外補作業之規定程序如下: 1.內陞作業規定: (1)各機關學校職務出缺,如建議出缺職務係以內陞辦理者,應於 簽中敘明職缺之職系、職稱、職務編號、官職等、出缺日期、 主要辦理工作項目、機關學校承辦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傳真 電話;因是類職缺係建議以內陞方式辦理甄補,除非敘明特殊 事由外,不得另訂其他資格條件,一律由本府(含本府統籌辦 理甄審「選」案件之機關學校)具有陞任資格之次一序列人員 辦理甄審。 (2)經 縣長決定以內陞方式辦理甄補後,本府除將原簽傳真原出 缺之機關學校知悉,另將於本府人事處公布欄網頁(網址:ht tp://www.chcg.gov.tw/personnel/03bulletin/bulletin03.a sp)刊登「職缺內陞」訊息,各該機關學校具有內陞資格並有 意願陞任之同仁應填寫「彰化縣政府陞遷(內陞)評比人員意 願調查資料表」(可於本府人事處網頁-便民服務-申辦須知 下載)並影印相關證件資料後,一併寄送職缺之機關學校(人 事單位)彙辦。 (3)職缺內陞之公告期間原則訂為三日(不含例假日),各該機關 學校於接獲有意願參加陞任同仁之資料後,應依「彰化縣政府 及所屬各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之規定計 算資績分數,如對於擬參加內陞同仁寄送之資料或資格有所疑 義,得隨時洽本府人事處詢問;各該機關學校首長於資績評分 表之規劃能力(執行能力)、領導能力(專業能力)評定分數 後(上開二項分數係由甄審委員會授權評定,最高不得超過 1 2 分或低於 8 分,如超過或低於請敘明理由)於該表明顯處 核章;而「綜合考評」項目之分數應由 縣長評分,各該機關 學校應留意以避免作業疏失。 (4)語言能力項目之評分應視甄審之職務辦理業務實際需要,需由 具相關語言(含外國語言及本國語言)能力之人員陞任時,視 參加甄審人員通過語言能力檢定之等級予以評分。 (5)各機關學校應將甄審案件之資績評分表、同仁填寫之「彰化縣 政府陞遷(內陞)評比人員意願調查資料表」及相關資料併擲 送本府(人事處)彙辦。 (6)甄審案件將召開甄審委員會審查並經 縣長圈定遞補人員後, 由本府逕辦理核派事宜。 2.外補作業規定: (1)各機關學校職務出缺,如建議出缺職務係以外補甄選辦理者, 應於簽呈中敘明職缺之職系、職稱、職務編號、官職等、出缺 日期;因該職缺係建議以外補方式辦理甄補,所簽應另附公告 徵才稿一份(公告稿內容應參考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 之規定及敘明是否增列候補名額及候補期間),以簽稿併陳之 方式簽核。 (2)經 縣長決定以外補方式辦理甄選後,本府將傳真原簽轉知出 缺之機關學校,各該機關學校應依規定於本府徵才公告網頁、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徵才公告網頁刊登「職缺外補」訊息,依規 定本府(含本府統籌辦理甄審「選」案件之機關學校)以外機 關之人員方得應徵是類職缺。 (3)職缺外補之公告期間由各該機關學校審酌適當公告期間,原則 不得少於三日(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各該機關學 校於接獲他機關公務人員應徵之資料後,應依「彰化縣政府及 所屬各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之規定計算 資績分數,各該機關學校首長於資績評分表之規劃能力(執行 能力)、領導能力(專業能力)評定分數後(上開二項分數係 由甄審委員會授權評定,最高不得超過 12 分或低於 8 分, 如超過或低於請敘明理由)應於該表明顯處核章;另「綜合考 評」項目之分數應由 縣長評分,各機關學校應將甄選案件之 資績評分表、應徵人員寄送之資料併擲送本府(人事處)審核 。 (4)語言能力項目之評分應視甄選之職務辦理業務實際需要,需由 具相關語言(含外國語言及本國語言)能力之人員陞任時,視 參加甄選人員通過語言能力檢定之等級予以評分。 (5)本府於外補甄選案件訂有「彰化縣政府職員甄選「應徵人員」 個人資料表」1 種,須於公告徵才中敘明應徵人員亦需填寫寄 送,職缺之機關學校應一併擲送本府。 (6)甄審委員會召開審查並經 縣長圈定遞補人員後,由本府逕辦 理商調事宜並副知職缺之機關學校。 (四)各該機關學校如因參加應徵(內陞或外補)人員皆不符合職缺甄審 (選)之應徵(任用)資格或無人員應徵之情形時,得視情況再次 刊登徵才(內陞或外補)訊息,直至甄補到適當人員止,無須重行 簽核;惟如擬依陞遷法第九條第二項改變甄(審)選方式或改提列 考試職缺時,須另行簽奉 縣長核可。 (五)各機關學校辦理甄選案件於公告期間屆滿後,需再次刊登徵才訊息 ,得視業務需要及用人需求,自行修訂職缺之甄選資格條件,惟所 訂之資格條件仍需符合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並 不得違反相關法令。 (六)各該機關學校職務出缺尚未對外徵才或辦理內陞作業,而擬逕由本 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與該職缺為同序列職務之人員遞補者,由各該機 關學校應依陞遷法第十三條及「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 員職務遷調規定」,免經甄審(選)程序,由各該機關學校逕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商調事宜。 (七)至各該機關學校之職缺未曾簽奉辦理甄審(選),擬列入公務人員 考試任用計畫,因提列考試職缺非屬甄審委員會辦理之事項,授權 由各機關學校依權責自行辦理。 (八)另有關每年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之資績評分作業,其中「綜 合考評」分數基於衡平原則及服務機關對於所屬參訓資格者之服務 情形、專長才能、發展潛力、領導統御等因素之熟知及瞭解,授權 各該機關學校首長評定後,再函送本府甄審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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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該機關學校應本於權責對於甄審(選)案件應徵人員資格審查、相 關資績評分負責,應避免疏失而造成錯誤;如對於應徵人員之資格有 所疑義者,得洽本府(人事處)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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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關作業表件已製作範例並刊登本府人事處-便民服務-表單下載( 人力科)網頁(http://www.chcg.gov.tw/personnel/06service/ser vice01_list.asp?cate_id=117) ,請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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