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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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彰化縣縣有不動產產籍管理,特依彰化縣縣有財產產籍管理要
點第十四點規定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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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所稱不動產,係指土地、土地改良物及房屋建築及設備(以下 簡稱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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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範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主管單位為彰化縣政府財政處;管
理機關(單位)為直接使用機關(單位)或依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
治條例第七條規定區分之機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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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管單位應就管理之產籍資料適時與土地登記資料進行檢核,使產籍 資料與土地登記資料一致,以健全產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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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機關(單位)經管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相
同之土地或同一建物坐落之土地,如其符合有關土地合併登記要件時
,得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與複丈申請書,備文向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
合併,以利管理及利用。 |
貳、產籍之登錄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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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機關(單位)應依所管有不動產性質,區分類別為公務用、公共 用、事業用或非公用不動產登錄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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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新增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登錄及列管:
(一)發生原因
依法徵收、價購、接管、受贈及奉核定有償撥用等原因,增加經管
之縣有土地。
(二)列帳價格
按當期申報地價列帳。但土地係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依其取
得之價格列帳。
(三)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後,登錄產籍資料於財
產管理系統。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一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增加單。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1)土地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2)土地登記謄本。
(3)地籍圖。
(4)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都市計畫外免附)。
(5)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6)已申請鑑界者之立樁照片(能看出樁位及周遭明顯地形地物)
,以利樁位遺失時,可大致判定樁位地界之用。
(7)提供他人使用之契約文件及奉准原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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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物新增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登錄及列管:
(一)發生原因
依法買賣取得、接管、受贈、奉核定有償撥用、新建等原因增加經
管之縣有建物。
(二)列帳價格
1.按其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原價無法查明
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管理機關
(單位)估定之。
2.建築支出費用應採營建工程結算總價(包括設計費、施工費、監
造費、行政規費及裝潢費等費用)。但非附著於建築物主體有獨
立使用效能之動產及專供特定用途且以機械操作控制並有單獨財
產編號之個體財產,如電梯設備、消防設備、空調設備及發電機
設備等之價值應予扣除。
(三)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建物登記後,登錄產籍資料
於財產管理系統。如短期無法辦理建物登記或未能辦理建物登記
者,則於完成點交後,向稅捐機關申請設立(變更)稅籍,登錄
產籍資料於財產管理系統。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一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增加單。
(2)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1)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2)建物登記謄本。
(3)建物建造、使用執照及測量成果圖。
(4)位置平面圖。
(5)點交紀錄(未辦登記者)。
(6)稅籍資料。
(7)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8)提供他人使用之契約文件及奉准原簽。 |
參、產籍之異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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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對經管之建物進行改良或修繕,可延長財產之耐用年限或增加服務潛 能,並未新增個體財產時,於驗收完畢後,辦理財產增(減)值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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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土地減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發生原因 依法撤銷徵收、出售及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有償撥用等原因,減 少經管之縣有土地(或價值)。 (二)除帳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後,辦理財產減損或減 值作業。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一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減損(減值)單。 (2)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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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物減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發生原因 因出售、報廢及拆除、有償撥用、滅失等原因,減少經管之縣有 建物(或價值)。 (二)除帳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或稅捐機關註銷稅籍 後,辦理財產減損或減值作業。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一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減損(減值)單。 (2)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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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因不動產使用性質變更、移轉使用、機關裁併,
或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撥用等原因,管理機關(單位)變更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因不動產使用性質變更、移轉使用或機關裁併
,變更管理機關(單位):
1.原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辦理財產減損作業(如需於地政事務所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
記或於稅捐機關辦理稅籍納稅義務人變更,於辦竣後辦理)
。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一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減損單。
B.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2.新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辦理財產新增作業。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一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增加單。
B.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
件影本。
(3)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B.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C.地籍圖。
D.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都市計畫外免附)。
E.建物測量成果圖。
F.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G.稅籍資料。
(二)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撥用,變更管理機關,原管理機關(單位)
應辦事項:
1.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或於稅捐機關辦理稅籍納
稅義務人變更後辦理財產減損作業,並同時辦理「縣產撥給其
他機關」財產增加作業。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
(1)原管理機關(單位)之財產減損單,核定後一份送交會計單位
(2)「縣產撥給其他機關」之財產增加單,核定後連同核准簽呈
影本及奉准撥用核定函一份送交本府財政處。
(3)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奉准撥用核定函或其他證明文件
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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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因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及地價調整等原因,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產籍異動:
(一)列帳價格
查明分割、合併、重測及重劃前土地之取得原因。土地係價購、
徵收或有償撥用者,依其取得之價格,其餘按當期申報地價。
(二)登錄列管
1.土地分割、合併、重測及重劃: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後,將分割、合併
、重測及重劃前之資料辦理減損作業,並新增分割、合併、
重測及重劃後之各筆土地資料。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一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增加(減損、增減值)單。
B.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
(3)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土地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B.土地登記謄本。
C.地籍圖。
D.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都市計畫外免附)。
2.地價調整:
(1)主管單位每年一月應於財產管理系統匯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並於每次公告地價調整時匯入當期申報地價。
(2)管理機關(單位)應依當期申報地價調整價值,但土地係價
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無須依申報地價調整價值。 |
肆、產籍之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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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主管單位應就縣有土地之產籍資料,適時與地籍總歸戶資料核對。 資料核對結果不符者,應交由管理機關(單位)查明更正,並由主 管單位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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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管理機關(單位)對於資料不符之處理: (一)地段或地號不符者,應洽地政事務所查明是否曾辦理重測或重劃 ,並依查證結果辦理產籍異動更正。 (二)因徵收或價購而新增之土地或建物,尚未建立財產帳者,應依規 定辦理產籍新增。 (三)已建財產帳而尚未辦理產權登記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 ,洽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登記。 (四)面積不符者,應洽地政事務所查詢該筆土地是否曾辦理分割,或 係誤繕,並依查證結果辦理面積異動更正。 (五)申報地價、公告現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不符者,依地 政資料辦理產籍異動;都市計畫土地則另洽都市計畫單位查明都 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產籍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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