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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及臨時約聘僱人員公開甄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120277056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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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杜絕酬庸用人,並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用人制度,特訂定本要點,以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進用約聘(僱)人員及臨時約聘(僱)人員之依據。
本要點所稱約聘(僱)、臨時約聘(僱)人員,指依下列規定進用之人員。
(一)約聘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二)約僱人員:指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三)約聘(僱)職務代理人:指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或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進用之人員。
(四)臨時約聘僱人員:係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臨時約聘僱人員進用要點規定,由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須進用約聘(僱)或臨時約聘(僱)人員時,以採公開甄選為原則,必要時得委託就業服務機構代為甄選。
依前項辦理之甄選,應將職缺之機關(單位)名稱、職稱、正備取人數、候補期間及工作內容、所需資格條件及月支報酬等資訊,於本府徵才網站公告三日以上,並得兼採其他管道公告。
各機關(單位)各類職缺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不得逕由機關現職人員免經公開甄選進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權責機關首長核准,得不受前點規定限制:
(一)中央補助經費並訂有相關人員進用程序者。
(二)現職人員或年度已進用,並於次年度續聘(僱)者。
(三)聘(僱)用期間未達六個月(包括六個月)之短期進用人員。
(四)機關內約聘僱、臨時約聘(僱)及臨時人員於同類別職務間之調整。但屬前項情形者,應辦理公開甄選。
(五)職缺工作性質須具備特殊專業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機關(單位)已訂定進用評比與甄選規定。

 
各機關(單位)進用人員之公開甄選,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首長核准:檢附徵才公告稿,簽會相關單位,並經權責機關首長核准。
(二)甄選小組:用人單位自行組成三至五人之甄選小組,依職缺工作內容及所需知能,於甄選前確立甄選採面試、筆試、實務操作或其他方式之甄選作業及評分標準,並就公告徵才資格條件初審,得擇優通知初審合格人員參加甄選。通知參加人數不得與職缺數同額,如初審合格人數同或低於職缺數,不在此限。
(三)人員進用:甄選結果、聘(僱)用名冊、相關履歷證明文件等資料簽會相關單位,經權責機關首長核准後進用。

 
依本要點甄選進用人員之資格及支給報酬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約聘人員、約聘職務代理人: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所列相當工作職責程度之專門知能條件及學經歷。
(二)約僱人員、約僱職務代理人: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所列相當工作職責程度之專門知能條件及學經歷。
(三)臨時約聘(僱)人員:依彰化縣暨所屬機關臨時約聘(僱)人員支給報酬標準表所列相當工作職責程度之專門知能條件及學經歷。

 
依本要點辦理之甄選,依成績高低錄取,並得增列備取名額,列入候用名冊,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自甄選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獲遴用者,喪失錄取資格。

 
依本要點進用之約聘(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關得終止契約:
(一)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至第十一款等相關規定。
(二)未經准假而擅離職守,以曠職論,遲到早退五次以曠職半日計。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內曠職累積達十日。

(三)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或就所指派工作,顯然不能勝任。
(四)擔任職務代理人,於職務代理原因提前消滅時。
(五)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所定之義務,情節重大。
臨時約聘(僱)人員應終止契約事項,依其與機關簽訂之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本要點錄取之人員,於受聘(僱)用後,其權利、義務悉依契約規定辦理。
本要點有未盡事宜或遇法令修改時,除依本府相關規定、聘(僱)用契約辦理外,均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