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縣政發展,提升縣政建設品質, 達成永續發展縣政目標,得聘請具有各部門專長學者專家、從政經驗 豐富、熱心公益社會賢達,擔任彰化縣政府顧問(以下簡稱顧問), 以提供諮詢意見、施政建言及協助各項建設審議,特訂定本要點。
|
|
二、顧問分為以下三類: (一)最高縣政顧問。 (二)縣政諮議。 (三)縣政顧問。
|
|
三、最高縣政顧問為具下列要件之一者: (一)曾任中央部會首長。 (二)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以上。 (三)曾任地方政府首長。
|
|
四、縣政諮議為具下列要件之一者: (一)在各學科領域具有卓著聲譽之學者專家,對縣政發展可提 供專業諮詢。 (二)曾任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從政經驗豐富。 (三)從事各項社會公益或擔任公益社團選任職位。 (四)其他對地方發展具貢獻。
|
|
五、縣政顧問遴聘為具下列要件之一者: (一)曾任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從政經驗豐富。 (二)從事各項社會公益或擔任公益社團選任職位。 (三)其他對地方發展具貢獻。
|
|
六、顧問遴聘作業方式: (1) 由縣長遴聘者,由本府計畫處製作聘書。 (2) 由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依其需求簽奉縣長核可者,由該單位或機 關製作聘書。
|
|
七、顧問為無給職,但應邀出席本府各單位諮商會議時,得依相關規定, 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
|
八、顧問之任期不得逾縣長任期。
|
|
九、顧問聘書格式,另訂定之。
|
|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進用顧問管理原則辦理。
|
|
十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得參酌本遴聘要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