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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綜字第1040036350號
法規體系: 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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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縣政發展,提升縣政建設品質,
    達成永續發展縣政目標,得聘請具有各部門專長學者專家、從政經驗
    豐富、熱心公益社會賢達,擔任彰化縣政府顧問(以下簡稱顧問),
    以提供諮詢意見、施政建言及協助各項建設審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顧問分為以下三類:
   (一)最高縣政顧問。
   (二)縣政諮議。
   (三)縣政顧問。
三、最高縣政顧問為具下列要件之一者:
(一)曾任中央部會首長。
(二)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以上。
(三)曾任地方政府首長。
四、縣政諮議為具下列要件之一者:
(一)在各學科領域具有卓著聲譽之學者專家,對縣政發展可提
      供專業諮詢。
(二)曾任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從政經驗豐富。
(三)從事各項社會公益或擔任公益社團選任職位。
(四)其他對地方發展具貢獻。
五、縣政顧問遴聘為具下列要件之一者:
(一)曾任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從政經驗豐富。
(二)從事各項社會公益或擔任公益社團選任職位。
(三)其他對地方發展具貢獻。
六、顧問遴聘作業方式:
(1) 由縣長遴聘者,由本府計畫處製作聘書。
(2) 由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依其需求簽奉縣長核可者,由該單位或機
      關製作聘書。
七、顧問為無給職,但應邀出席本府各單位諮商會議時,得依相關規定,
    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顧問之任期不得逾縣長任期。
九、顧問聘書格式,另訂定之。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進用顧問管理原則辦理。
十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得參酌本遴聘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