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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標售市地重劃抵費地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地價字第1020087082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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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辦理市地重劃抵費地標售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抵費地之標售作業主要程序如下:
(一)訂定底價。
(二)公告。
(三)開標。
(四)開標後之處理。
三、訂定底價:
(一)由主辦單位參酌標售當期公告現值及市價情形擬定底價,提交市地
      重劃委員會審議。
(二)前項底價不得低於各宗土地之評定重劃後地價。
四、公告:
(一)抵費地應以公告底價方式公開標售。
(二)投標須知、抵費地底價、位置、保證金等有關資料應一併公告,投
      標須知另訂。
(三)公告時應張貼於本府公告(佈)欄或抵費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公告
      (佈),並在本地報紙廣告二日以上。
五、開標:
(一)領標:主辦單位在領標時,應當場清點標單總數,於拆標前當場宣
      佈並記錄之。
(二)拆標(剪標):
      1.投標單會同監標人員辦理拆標。
      2.拆標後應將各段別、各宗抵費地投標數當眾宣佈。
(三)審標:
      1.拆封後之投標單應按段別、地號順序整理並送請審標人員審查。
      2.審標人員由本府主辦單位人員組成。
(四)監標:由本府主辦單位及主計處遴派代表辦理。
(五)決標:
      1.投標單於經審查完竣後應按地號順序整理,並核對總數無誤後當
        場公開唱標及記載之,並將決標結果(金額)當眾宣佈及列入紀
        錄。
      2.決標後各宗抵費地之得標價及得標人身分資料應詳細列冊記錄。
      3.主辦單位應繕製開標紀錄。
六、開標後之處理:
(一)主辦單位應將開標紀錄及抵費地決標資料簽奉核定後通知繳款。
(二)退標作業應於開標後三日內完成,投標人未於三日內檢具身分證明
      文件及原投標蓋用之印章領回原繳保證金票據者,再依公文處理程
      式以掛號郵件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