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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廠商申請食品衛生證明採樣檢驗及稽 查抽驗不符規定者之複驗,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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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彰化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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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食品衛生證明採樣檢驗者,為本縣合法設立之工廠。 依本辦法申請複驗者,為本縣食品衛生抽驗結果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之產品製造、販賣、加工、調配或輸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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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食品衛生證明採樣檢驗,包括下列項目: 一 食品微生物。 二 食品化學。 本辦法之複驗,包括下列項目: 一 食品化學。 二 農藥殘留。 三 動物用藥殘留。 四 其他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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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申請食品衛生證明採樣檢驗或複驗之收費標準,依彰化縣辦理食品衛 生證明採樣檢驗及複驗收費標準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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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食品衛生證明採樣檢驗,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繳費證明。 三 本府核發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 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應載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後加蓋工廠印章, 並由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章。 第一項之檢驗樣品,由衛生局派員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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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複驗,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繳費證明。 三 申請人為公司、商號或工廠者,須檢附公司、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證 明文件影本。 四 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 衛生局通知文件。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應載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後加蓋公司、商號 、工廠印章,並由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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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食品衛生證明採樣檢驗或複驗,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人不符合第三條規定。 二 申請項目不符合第四條規定。 三 申請文件不符合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 四 複驗食品檢驗量不足、已超過保存期限或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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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受理申請衛生證明採樣檢驗或複驗,應於申請人提出完備之申請文 件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並核發檢驗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三十 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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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不得以複製、影印、轉載或其他方式使用檢驗報告作為宣傳、推銷 或營利等商業行為之用。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停止使用該檢驗報告,並得視情節,暫 停受理其申請案件,期間為通知送達之日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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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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