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鄉(鎮、市)立幼兒園(
以下簡稱公立幼兒園)之園長,及設立於本縣之各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以下簡稱附設幼兒園)之主任。但不包括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任用
者。 |
第三條 |
本縣鄉(鎮、市)立幼兒園應成立園長遴選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辦理園
長遴選作業,遴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鄉(鎮、市)公所就下列人
員聘任之:
一 鄉(鎮、市)公所之代表。
二 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代表。
三 園(校)長代表。
四 公立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表。
五 公立幼兒園家長代表。
遴選小組任一性別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
委員因故出缺時,由鄉(鎮、市)公所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遞補之;其聘期
至該任任期屆滿為止。 |
第四條 |
遴選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
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 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改任事項之審議。
三 現職公立幼兒園園長參加出缺幼兒園園長遴選事項之審議。
四 前二款以外出缺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
第五條 |
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視需要不定期召開遴選小組會議,由鄉 (鎮、市)
長擔任召集人及主席。
遴選小組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遴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會議應有三分之
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第六條 |
遴選委員參與園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 不得接受園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饋贈、請
託、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 關於案件審議內容及園長人選,應予保密,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
迴避之規定,委員與園長候選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或為其實習
輔導教師者,應自行迴避。
違反前項義務之委員經查證屬實者,由遴選小組會議議決後報鄉(鎮、市)公
所解聘之。行政人員經查證屬實者,追究其行政責任。 |
第七條 |
凡具備本條例所定幼兒園園長資格者,得參加本縣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
前項人員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情事者,不得
參加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因故意隱匿或重大過失而不知,於遴選聘任
後始發現者,應撤銷其聘任。 |
第八條 |
公立幼兒園園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一、不得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其他問
卷調查。
二、不得對其他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不得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第九條 |
公立幼兒園園長聘任,由鄉(鎮、市)公所依遴選小組遴選結果,由鄉(鎮、
市)長聘任,並函報彰化縣政府備查。 |
第十條 |
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一任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公立幼兒園園長應在任期屆滿二個月前,向鄉(鎮、市)公所提出連任申請,
由遴選小組視其辦園績效、連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其應否連任,經
遴選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報請鄉(鎮、市)
公所聘任;未經同意者,應辦理園長遴選事宜。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學期中起任者,以學年為單位計算任期,計算至當年度七
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 |
第十一條 |
公立幼兒園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當年度依
規定截止日期前,提出園務發展計畫,經遴選小組審議通過後,報鄉(鎮、
市)公所核准後,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鄉(鎮、市)公所依規定辦理
園長遴選事宜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當學年結束。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公立幼兒園園長,如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留任原幼兒園擔任
教師或教保員。
現職公立幼兒園園長未獲遴聘且不願回任教師或教保員者,鄉(鎮、市)公所
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符合退休條件且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 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得由本府協助
優先介聘或遷調至本縣其他公立幼兒園擔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 |
第十二條 |
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以一年為一任。
專任主任各年度績效考評優良者,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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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