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聘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115743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鄉(鎮、市)立幼兒園(
以下簡稱公立幼兒園)之園長,及設立於本縣之各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以下簡稱附設幼兒園)之主任。但不包括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任用
者。
第三條
本縣鄉(鎮、市)立幼兒園應成立園長遴選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辦理園
長遴選作業,遴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鄉(鎮、市)公所就下列人
員聘任之:
一 鄉(鎮、市)公所之代表。
二 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代表。
三 園(校)長代表。
四 公立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表。
五 公立幼兒園家長代表。
遴選小組任一性別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
委員因故出缺時,由鄉(鎮、市)公所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遞補之;其聘期
至該任任期屆滿為止。
第四條
遴選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
   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 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改任事項之審議。
三 現職公立幼兒園園長參加出缺幼兒園園長遴選事項之審議。
四 前二款以外出缺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第五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視需要不定期召開遴選小組會議,由鄉 (鎮、市)
長擔任召集人及主席。
遴選小組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遴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會議應有三分之
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遴選委員參與園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 不得接受園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饋贈、請
   託、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 關於案件審議內容及園長人選,應予保密,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
   迴避之規定,委員與園長候選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或為其實習
   輔導教師者,應自行迴避。
違反前項義務之委員經查證屬實者,由遴選小組會議議決後報鄉(鎮、市)公
所解聘之。行政人員經查證屬實者,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七條
凡具備本條例所定幼兒園園長資格者,得參加本縣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
前項人員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情事者,不得
參加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因故意隱匿或重大過失而不知,於遴選聘任
後始發現者,應撤銷其聘任。
第八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一、不得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其他問
    卷調查。
二、不得對其他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不得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九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聘任,由鄉(鎮、市)公所依遴選小組遴選結果,由鄉(鎮、
市)長聘任,並函報彰化縣政府備查。
第十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一任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公立幼兒園園長應在任期屆滿二個月前,向鄉(鎮、市)公所提出連任申請,
由遴選小組視其辦園績效、連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其應否連任,經
遴選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報請鄉(鎮、市)
公所聘任;未經同意者,應辦理園長遴選事宜。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學期中起任者,以學年為單位計算任期,計算至當年度七
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
第十一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當年度依
規定截止日期前,提出園務發展計畫,經遴選小組審議通過後,報鄉(鎮、
市)公所核准後,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鄉(鎮、市)公所依規定辦理
園長遴選事宜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當學年結束。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公立幼兒園園長,如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留任原幼兒園擔任
教師或教保員。
現職公立幼兒園園長未獲遴聘且不願回任教師或教保員者,鄉(鎮、市)公所
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符合退休條件且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 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得由本府協助
   優先介聘或遷調至本縣其他公立幼兒園擔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 
第十二條

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以一年為一任。
專任主任各年度績效考評優良者,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